客家围楼“认养”不能一认了之(2)

客家围楼“认养”不能一认了之(2)

围楼“认养”须防重利轻护

对于价值连城的客家围楼来说,如不及时维护,年久失修就意味着不久将来极有可能变成废墟,无疑是对围楼最大伤害,也是古建筑保护一大损失。因此,及早维护乃明智之举。此次由政府出面,给围楼找到维护主人是对围楼最好保护。政府与围楼“认养”者签订《围楼认养意向书》和《始兴县围楼认养协议书》,这两书固然重要,一是借此规范围楼业主、认养人和监管单位(始兴县博物馆)三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二是为围楼“认养”提供了法律保障,给围楼穿上了“护身符”。

围楼有了“护身符”,就能确保“金身不破”?笔者认为也不尽然。因为法律效力问题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内容来确定。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因此,在围楼“认养”意向中,必须明确相关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确定性。只有签订的意向书和协议书内容是对养护关系的主体、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该意向书和协议书才具备合同构成要件,才视为有效合同。这是其一。

近年来,有关风景名胜和历史遗迹被人为破坏的负面消息不绝于耳。例如山东曲阜“水洗三孔”,武当山遇真宫主殿被焚,泰山岱顶动土,以及湖南凤凰古城和云南丽江古城先后被大火烧毁的悲惨现实,无一不是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为因素影响而遭到破坏,着实令人扼腕叹息。这些活生生的案例难免让人对围楼“认养”有所担心。正如丽江古城被烧毁后网友感言:“家乡最珍贵的文物,一直陪伴我们,记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后也只能在记忆中了。”这是其二。

是侧重围楼保护,还是以此作为营利创收的“摇钱树”?这些问题不仅不容忽视,相反更应该引起格外关注。对于围楼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厘清三点。一是围楼“认养”重在一个“真”字,做到真心护驾。这既不取决于围楼保护级别有多高,更不在于由谁“认养”,关键是“认养”者思想上是否高度重视,有没有把保护围楼作为“认养”第一要务,会不会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保护围楼,以及是否掌握应有的保护常识?二是围楼“认养”须过“利益关”。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围楼“认养”者,都必须摒弃“唯利是图”的金钱观,切忌“挂羊头卖猪肉”,打着养护旗号行牟利之实,切实把保护围楼作为己任,才能让“认养”入脑入心,从而真正实现养护围楼的目的。三是围楼“认养”不是过古堡瘾。抱着过瘾的思想来“认养”既要不得,也非长久之计,一来瘾是一时的冲动,缺乏持久性;二来围楼不是玩物,而是“珍藏品”。

围楼“认养”要约法三章,更要真心“护驾”。公众伤不起,围楼更伤不起,莫让历史遗迹变成永远遗憾的悲剧再次上演。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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