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围楼“认养”不能一认了之(4)

客家围楼“认养”不能一认了之(4)

围楼“认养”需谨防“放养”

在为“认养”方式点赞的同时,也感到一丝隐忧:即“认养”围楼必须加强监管,不能任由堡主“放养”,否则的话,不仅破坏了文化传承,而且容易埋下安全隐患。

一是加强堡主教育,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围楼文物不同于普通建筑,它的本质属性是文化遗迹、国有财产。堡主的“认养”并不意味“围楼”物权的私有化。堡主只有使用权且使用权还需受到严格限制——必须以保护文化为前提。因此文物监管部门在推广认养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围楼业主、堡主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杜绝安全隐患。当下,各地用市场化方式对文物进行保护和开发,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由此也带来一系列问题:过度开发破坏文物外观、过度装修割裂文物脉络、经营不相关业务损害文物形象、乱搭乱建留下安全隐患。近年来由此引发的文物火灾、古迹坍塌、文物损毁屡见不鲜。始兴县在推广围楼“认养”的过程中,也应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对围楼外观保护、内部装修、水电布线、经营范围细化落实,从源头上避免由于“放养”而造成文物破坏和文脉断裂的乱象。

欣慰的是,始兴县政府已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并且在《围楼认养意向书》和《围楼认养协议书》中规范了业主、认养人和监管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期待着三方能够在合同条款下,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尤其是作为监管方的县博物馆,必须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认养”变成“放养”,最后割裂了文脉,埋下了安全隐患,造成新的文物破坏。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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