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遇到的法律问题(2)

互联网+遇到的法律问题(2)

权衡技术的创新性与社会利益的适用性

传统的东西如果真的比较完善,新技术想要攻克它是非常难的。因为原来的越落后,新兴的替代性就越强。比如,美国没有像淘宝一样火爆的网上销售,是因为它的线下销售就非常方便,美国的小城市都有功能齐备的大型超市。我们国家特别是在一些新兴城市,商业布局是非常落后的,所以从阿里的指挥中心看,很多包裹都积聚在新兴城市。

从这个角度来看,为什么互联网+的产品——滴滴打车迅速成为150亿美元估值的公司,就是因为有巨大的社会需求未被满足。优步在美国为什么发展得很好,是因为美国的出租车非常落后。美国人的出行结构中出租车占的比例仅为1%,大部分人出行靠私家车,公共交通也不发达。这就是互联网人在创业时经常讲的要找到一个痛点,所谓痛点就是社会有巨大的需求未被满足,随后新技术有助于攻克它。

网约车即所谓的私家车参与营运服务,在中国这么多城市那么受欢迎,它跟城市交通的特征密切相关。城市道路的发展永远赶不上汽车的发展,城市中买车的越来越多,但是道路远远赶不上车辆的配置。

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如果出租车可以砍价,那么砍价的收益抵不过他的成本。网约车的革命性在于在网上砍价不占用道路资源,可以用价格机制在空中不能够完成的喊价机制,这样就把传统出租车不能利用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一个关键的命门打开了。

现在很多人攻击为什么私家车可以盈利,而私家车盈利在我看来是非常合理的。私家车其实并不经济,有时候时间紧急只能选择开车到达目的地,而网络专车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替代性服务。这种出行模式的变革是有利于城市交通的,它可以更好地利用价格机制,不需要用道路资源而是让价格来发挥作用,它利用信息技术替代了约束条件,同时这又是一个共享经济。

法律政策部门和交通部到底该如何处理互联网+专车与现行法律的矛盾呢?我认为上策是不要急于出台相关法规,至少再看一看,不要急于推出相关政策规定。中策是可以推出一个有原则性的条例,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可以让地方先行,不同的城市采取不同的应对办法,交通部再总结经验。下策就是出台一个政策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反复修改,最后谁都不满意,实践效果很不理想。

很多的创新都是在法外的,我们不要把原来的法解释得那么无边无沿,不要随便把新的东西纳入到违法领域,不要随便把老百姓轰到非法领域,而是要尽可能把更多人纳入到法律框架里头来。

(作者为北京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