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思考 (2)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思考 (2)

金融机构合作模式下的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

笔者认为,建立一种全新的多家中小金融机构与大型商业银行合作CDO资产证券化模型是可行的,在这种模型中,资产证券化的发起者可以为信贷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大型商业银行,也可以为受托资产管理模式下的多家中小金融机构,基础资产池中的资产种类均为中小企业贷款,其余部分与标准CDO交易结构保持一致,这种合作模式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信贷资产转让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小金融机构将中小企业贷款以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式出售给大型商业银行,由后者担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起者。这种模式更适合于中小金融机构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采取“只贷不存”的业务办理模式,对于资金的需求程度要高于其他中小金融机构,同时对于资金的快速回流有更紧迫的需求,如果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者,资金回流速度相对较慢。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小额信贷资产的收益率一般较高,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又具备软信息获取优势,商业银行有很大的意愿去甄别和购买优质小额信贷资产。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来说,更愿意购买商业银行专业甄选和收购后的小额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二是大型商业银行受托资产管理模式。相对于中小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金融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有更为丰富的经验和更高的管理技能,能够给予中小商业银行在构建资产池方面更为专业的指导,同时也提供了一种隐性担保,使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三是大型商业银行委托中小金融机构模式。借鉴印度ICICI银行的做法,大型商业银行可以与多家中小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它们来获取优质中小企业客户进行信贷投放,并可以将其中同类信贷资产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

防范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风险

尽管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创新产品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美国次贷危机血的教训仍历历在目。因此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更为重要的金融创新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出现了一些机构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因为属于新兴业务领域,这些机构自身人员缺乏足够的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另外,这些机构经营方式较为粗放,缺乏严谨的经营管理和内控管理制度,因此商业银行在跟这些机构进行合作获取客户的同时也要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披露制度尤为重要。必须做好入池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及整个交易过程的透明化。

第三,信用评级机构要保持中立,不能以迎合交易任何一方为目的,要能够综合考虑影响整个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对发行证券做出客观、公正、透明的评级。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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