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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福灵:科学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4)

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三、“十三五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什么样的社会保障体系能体现公平

1.权利公平

公平是很复杂的范畴,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解读。一个就是权利公平。什么是权利公平呢?就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我生活困难的时候,我有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力,有得到国家或者社会援助的权利。这个是第一位的公平——有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这是宪法的规定。所以,什么叫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呢?人人有权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这个公平是以公民为标准的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他生活当中遇到困难的时候,不论是年老、疾病,还是丧失劳动能力,他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相应的帮助。所以,我们已经具备基本的公平,因为宪法赋予我们公平的权利。

2.规则、标准和制度公平

光有宪法赋予的权利还不行,还必须落到实处,就需要我们建立制度、建立规则、建立标准。宪法提出了大政方针,提出了总体要求,但是要把宪法的精神落到实处,还需要规则公平,还需要标准公平,还需要制度公平。这个规则就是以劳动为标准的规则。有劳动能力就从事劳动,或者是单位劳动,或者是个体劳动,但无论什么样的劳动,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去劳动。以劳动为标准,劳动收入者皆保险。什么意思呢?你去劳动就去参加社会保险、交纳养老保险,让你老有所养,给你发放养老金;你参加医疗保险,就会病有所医,就可以解决你的大病问题,解决你的疾病风险问题;你参加失业保险,解决你失业生活的津贴,生活的救助。你有劳动收入,你就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给你缴费,个人也缴费。这样的话,我们就实现了人人皆保险,风险由劳动者共担。

我没有劳动能力,我失去了劳动能力,或者说我不是一个劳动年龄人口,我的生活得到什么样的保障呢?凡是这些没有收入的人,凡是这些低收入的人,都得到社会的相应保障。国家给予他们一定的救助,给予一定的补贴,使他们的生活困难也得到相应的克服。

但是,这不是一个平均的保障,这仅仅是劳动标准的保障。这个劳动的标准就是,你有工资收入,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你的待遇肯定比救助的标准要高,比津贴的标准要高,就是这么一个规则。我们还要鼓励劳动,劳动者得到较高的保障,非劳动者、低收入者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第一个标准是说人人享有,第二个是说基于劳动。

3.保基本的同时体现效率

这里就有一个度的问题。公平不能理解为平均。我们这里的公平是保基本——你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这就是公平的起点。在保基本的基础之上,又要同你缴费的水平、缴费时间紧密联系。以劳动为标准,劳动收入高的人,缴的养老费高,他的待遇也应当有一定的提高。同样的缴费水平,这个人缴的时间长、多,也应当得到相应的提高。这在保基本的基础之上,又体现了一定的贡献,这就是我们理解的公平。如果说,我们都是平均,完全平均,就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就会抑制个人能动性,就会使我们的活力降低。现在有一种误区,就是不管他交多少,不管他交与不交,都要每一个人都发一样的养老金。这个理解不是很全面。公平就是在保基本的同时,还体现一定的效率。

4.低缴费的人能得到高缴费的人一定的倾斜

社会保险虽然多缴肯定要多收入一些,少缴肯定要少收入一些,但是和商业保险还有很多区别。我们的社会保险还有再分配,咱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但它不是正相关,有一定的再分配作用。低缴费的人,还能得到高缴费的人一定的倾斜。什么叫倾斜呢?就是高缴费的人的一部分财富会转移到低缴费的人手中。所以,社会保险还有一个再分配的功能。这也是社会保险的公平。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田甜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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