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对近代法理的选择性认同

严复对近代法理的选择性认同

在中国近代,严复与同时代的沈家本、梁启超等都在介绍西方法制。严复不是法学家,没有参与民国宪章的制定,在法制改革方面的影响不及沈家本,但严复在进行思想启蒙、宣传法制思想方面有着更大更深远的影响,丰富了中国法治文化的内涵。

严复对近代法理的理解和选择性认同

严复对法的原理和精神的传播,主要体现在他所翻译的孟德斯鸠的《法意》特别是其所加按语中。严复对这部名著撰写的按语多达330条,从中可以发掘严复对近代西方法理的理解和选择性认同。

严复推崇孟德斯鸠关于制定法的起源思想,认为制定法产生于人类社会的各种利益争执,法律出现的使命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亦即社会和平安定的局面,“孟氏于人类所以为群之德,可谓见之真……而其实,则法典之事即起于争,使其无争,又安事法;国之与国,人之与人,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者也”。严复强调法律的权威,认为关键在于法律必须为上下所共守。他认为,一个国家立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在于最高统治者是否与平民百姓一样同在法律约束之下,正所谓“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他批判“贫富者异刑而法不壹”的封建专制法制,主张既定法律就必须严格执行,“律之所定为罚锾者,贫富皆罚,无所谓富生贫死者也”。严复强调,只有给人民以可恃之权利,才能要求人民去尽义务。义务与权利是相对应的。如果仅责无权之民尽义务,则无异于待民如奴隶。“义务者,与权利相对待而有之词也”。因而民众“有可据之权利,而后应尽之义务生焉。无权利,而责民以义务者,非义务也,直奴分耳”。并把人人各尽一份与权利相一致的义务,同由此而激发的热爱国家、关心国事、洞达外情紧密相联。“欲人人皆有一部分之义务,因以生其爱国之心,非诱之使与闻国事,教之使洞达外情,又不可得也”。

严复从国家、社会、公民的立场分析法制本原的唯物和辩证观点,提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义务与权利相对应而生、两者并重的主张,有着近代法治观念的色彩。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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