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对近代法理的选择性认同(2)

严复对近代法理的选择性认同(2)

严复的法治思想可分为三个层次

严复的法治思想不仅反映在他关于《法意》、《原富》、《社会通诠》等西方名著的评述、按语中,还体现在《政治讲义》、《论世变之亟》、《原强》、《辟韩》、《宪法大义》等论述中。分析起来,严复的法治思想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要立善国利民之法。严复主张要废除旧法,创立新法。严复认为,法是“治国之经制”,“法典居其最要”,并把立法置于国家的安危富强和人民的安宁幸福的高度,“国之所以常处于安,民之所以常免于暴者,亦恃制而已”,“国之与国、人之与人,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者也”。严复虽然赞美西方法制,但他反对简单套用西方模式,以免“淮橘北枳”,于国无补;主张要“立善国利民之法”,其指导思想是“国家立一律令,必裁衡至当,义精仁熟”,有“道国兴民之效”,否则只能成为“苟且之政”。严复把法比喻为人们使用的器物,行走的道路。而且要不断使其完善,与时俱进。他说:“法犹器也,犹道涂也。经时久而无修治精进之功,则捍格芜梗者势也,此天演家所谓物竞天择之道固如是也。”严复认为,国家颁布的任何一项法律法令都要与民力、民智、民德相适应,适之则法行,违之则法废。他说:“国之贫、富、强、弱治乱者,其民力、民智、民德三者之征验也。必三者既立,而其后政法从之,于是一政之举,一令之施,合于其智德力者存,违于其智德力者废。”他还以英国、瑞典、法国、美国为例,说明不适合民之习俗的法,不注意民之道德教化的法,“不足与为治也”。

第二个层次:用人要得当,执法人员要公正,要依法办事。严复认识到要使法律确保国民的自由,除了建立一套诉讼制度外,还需要有一批公正、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官。他说:“国法之所加,必在其人所实行者,此法家至精扼要之言也。”一个法官还需要精通业务,能明察秋毫、洞悉案件底里;否则所谓国民的自由、平等皆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作为执法者应当是“察察为明者,人匿不告,而我欲知之也”。国家只有任用公正廉洁、精于法制的人去执法,才能保证法律制度的顺利执行。用人得当才能真正以法治国,这是实行法治的关键。

第三个层次:教育建设、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是中国变法、实现富强的根本之举。严复认为,救国的根本办法就是:“一曰鼓民力,二曰开民智,三曰新民德。”宣传民主、提倡爱国、反对奴性、反对封建、反对列强侵略,把提高整个国民素质与国家、民族的命运结合起来。同时主张发展商品市场、“自由商政”。也就是主张在经济领域中应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由空间。严复以英国为例,认为英国之所以成为欧洲工商之巨擘,其商品几被五州,在群雄竞进之中能岿然自存,重要原因就是英“政令宽大”、“守自由商政之效”、“听民自由,无为沮梗者”、“明自由平通之义”。他主张用法律来保障民间或民族资本的发展,并认为这是不可抗拒的规律。严复以为,“生财之术多门,而民富必基于政美。使刑罚不中,法令冒黩,则仓庚筐笑中物,禀禀乎且不可恃,况乎所仰望而未收者耶。”在商事领域,严复主张自由,反对立法对民众进行“曲防”,他说:“昔政府尝鳃鳃然虑其民之不节致嗟,为之颁立法令曲防事制,非徒无益,颠倒甚矣”。政府如果一门心思防着百姓,所颁行的“法令”也都是为了制止百姓“不节”,那么政府的行为不仅无益,还是一种颠倒行政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严复的主张与现代“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是相通的。将严复的经济法制思想做现代解读,可以归结为: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必须得到限制,而市场无形的手必须得到法制的保障,经济社会才会更好发展,市场才会繁荣,国家才会发达和富强。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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