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民族宗教统战工作,营造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宗教和睦、佛事和顺、寺庙和谐,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
(一)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把民族团结作为西藏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充分保障各族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口较少民族权益,加强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二)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寺庙。坚持不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建设。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推动各族群众共建共享美好家园。
(三)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寺庙管理服务机制。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社会管理相结合,把寺庙作为基本的社会组织,把寺庙僧尼作为公民、朋友和亲人,把宗教工作、寺庙工作、僧尼工作作为重要的群众工作来做。完善寺庙公共服务,实现有条件的寺庙通路、通电、通水、通讯、通广播电视、有文化书屋,把寺庙僧舍修缮纳入保障房建设规划,把寺庙文物保护纳入文物保护规划。落实利寺惠僧政策,把僧尼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所有在编僧尼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低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并免费进行健康体检。深化僧尼教育服务,深入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开展以弘扬历代高僧大德“爱国爱教、遵规守法、弃恶扬善、崇尚和谐、祈求和平”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爱国爱教宗教服务下乡活动,加强西藏佛学院和分院建设,实施百名高僧大德培养工程,做好活佛转世工作,充分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作用,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五)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着力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最大限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扎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两新”组织和新媒体从业人员、留学人员工作。加大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培养造就一支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积极做好境外藏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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