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评价改革关键在人

科研评价改革关键在人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可见,科研评价改革势在必行,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那么,改革改什么?如何改?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就目前学界的讨论而言,着实是言人人殊。笔者拟围绕科研评价改革的话题,结合自己在科研工作中的体会,谈一谈个人浅见。

要进行科研评价改革,首先要寻找出改革的对象即存在的问题。不知道改革什么这个大前提,改革就会失去方向,变成无头苍蝇。而要列数出改革哪些方面,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说尽,这里只是些残篇断想。

改革是国家层面的一致行为,还是在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政策行为之后各省区别落实?如果是国家的一致行为,那么客观存在不同省份、不同类型学校,如何能统一评价标尺?所谓科研评价改革至少应该包括科研评价对象、科研评价方法、科研评价过程、科研评价制度、科研评价执行主体等多方面的改革内容。比如,采用代表作制度,作为科研评价对象是可以全国一致的,那么对于这些代表作的评价过程要不要兼顾考虑不同地区、不同高校的差别?有人也许会说,可以实行分类评价。分类评价固然有诸多裨益,问题是分类具体到何种程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且不说“211”高校与非“211”高校存在各种差距,就是“211”高校内部也客观存在参差不齐。实际上,在科研评价之外的许多领域,有些问题也没有统一,争论不断,如高考录取的地区差别就是典型。又比如,如果说科研评价改革是国家一致行为,那么以后与此紧密相关的职称的评定标准是否也要全国一致?

如果是在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政策行为之后各省区别落实,目前其实大致就是如此。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高校都出台评价标准吸引人才、考核高校教职工。若是如此,似乎就没有改革的必要了,因为各个省份和科研单位在这些方面本来就存在差异。

当前部分省份试点下放职称评定权限,对于科研评价改革来说是福是祸?各省的各高校情形复杂,校情不同,下放只能意味着评价差异化进一步强化。但是由于职称结果认可的同等性,导致差异化的强化和科研评价改革越发南辕北辙。科研评价改革的初衷之一本来就是挤掉评价中掺杂的各种“水分”,差异化的强化客观上为“水分”的重新占据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是否要改革职称制度?持肯定观点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职称的终身有效阻碍科研评价的改革。各省、各高校之间的职称一般而言具有通用性,而目前的职称本身又是基于不同评价方式和内容而产生的结果,所以职称的终身有效等于是鼓励差异化的科研评价,而这种差异化评价就全国范围内来看,很容易出现某种意义上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当前某些高校在引进人才时,实行职称的重评审制度,非常必要。二是职称的终身有效阻碍科研评价改革的实施。当前高校存在对教授职称的盲目崇拜之风,一味加大对于非正高职称教师的考核压力,而对于已经取得正高职称人员的约束力明显不足。如何从科研评价角度约束正高职称人员,向高职称者要求高绩效,值得深入思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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