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勿以善小而不“奖”

见义勇为,勿以善小而不“奖”

1月4日上午8时许,家住西安城南丁白路附近的董女士准备到西斜七路公交车站坐车上班,行走途中她的手机被偷走,路边热心摩的司机高师傅载着董女士追小偷,前后耽误了一个多小时,期间还协助警方抓获了一名小偷。事后高师傅说,抓贼过程中耽误了生意,警方是否应该给他些奖励?(1月10日《华商报》)

面对高师傅抓贼后要奖励的诉求,接受采访的绝大多数市民都觉得“这个可以有”,但是当地警方却明确地表示“这个真没有”。那么,一个市民主动帮助其他市民或警方抓住了犯罪嫌疑人,避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受到损失和侵害,到底该不该得到物质奖励呢?有人可能会说,你说了半天,这就不就是见义勇为吗,见义勇为自然应该得到从精神到物质的奖励才是。

老百姓看问题的角度直接而简单,但具体到现实中,却似乎没有那么简单,否则当地警方也就不会直接拒绝这位摩的司机“求奖励”的要求了。在很多时候,对于像高师傅这样的见义勇为行为,最终收获的往往只是来自民间的赞誉,官方却往往以“口头表扬”为主,鲜少给予实质性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而只有那些因为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乃至付出生命代价,当事人被树立成为典型和模范之后,各种官方荣誉、奖励才会如期而至。

面对高师傅的诉求,当地警方表示,在他人生命或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每个人都应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而法律界人士也表示,作为一个公民,确实有制止犯罪的权利和义务。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面对他人生命或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民是否有所作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属于公民个人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律强制性要求,不管是他人或者是政府,都没有强迫其作为的权利,正如你看见有小偷行窃,不管是他人或者是公安机关,都不能要求你一定出手制止,抓住小偷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只能通过教育、引导和鼓励的方式,激励公民个人积极承担这样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而给予已经有了见义勇为行为的人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就是教育、引导和鼓励的方式之一。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了这样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客观上会降低公民在面对需要自己见义勇为的时候采取见义勇为行为的积极性,就像现在这位高师傅,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情况,他是否还愿意承受损失,冒着风险对失主和警方出手相助,实在很难说。

我们经常说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流汗又流泪”,其实在我看来,我们首先得保证那些没有“流血流汗”的见义勇为者不失望、不伤心,勿以善小而不“奖”。他们做的事情虽然没有“流血流汗者”那么轰轰烈烈,但同样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同样应该被奖励。更何况,和“流血流汗式”见义勇为比起来,不流血不流汗的见义勇为更为常见和普遍,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更大。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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