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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在存:新行政诉讼法解读(12)

第二,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出现错误。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出现错误,总体上可以概括为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两种情况。

一是行政决定未援引任何法律规范。例如,某市的建设委员会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没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据,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没有依据。再比如,有些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法规,也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方面的错误。这一类问题近年来很多。

二是行政决定援引的法律规范不具体或者不准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不仅要载明或者说明法律文件的名称,还要准确地载明或者说明具体的条、款、项、目。实践当中,有的行政决定指明了法律规范的具体项,但是指向混乱,也会带来行政机关败诉的风险。

三是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已经废止的法律。近两年,这种情况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阶段比较多。

四是适用对象不规范。每部法律规范都有它所调整的对象。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规范应当是调整所涉事项的法律规范。在实践当中,一些行政机关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却依据法院的司法指导性文件,这在适用法律上就错位了。又比如,根据所涉事项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显然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是违反了法律的冲突适用规则。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主要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通行的适用规则和适用原则。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选择适用法律法规时违反了适用规则,就会构成适应法律法规的错误。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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