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不履行或者拖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不仅来源于法律法规的依据,也可以来源于行政机关公开的承诺、行政合同等。一个时期以来,行政机关乱作为的现象有所改观,但是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及时作为、不全面作为的现象还是存在的。
一是拒绝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比如说,有的行政机关不收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填当事人邮寄的申请材料,甚至找借口将邮件退回。
二是行政机关内部衔接运转不畅导致没有及时作出回应。有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一些申请的材料,在收发室签收之后迟迟不能转交到相应的业务部门,甚至造成申请材料的丢失,最终导致行政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根本就无法履行。这样的案件也不少见。
三是行政职责交叉重叠导致互相推诿。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或者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内部存在这样的问题。
四是将正常的申请错误地纳入信访程序来处理,导致处理不当。实践过程中也有一些这样的案件。
五是超越法律职权。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这个从涉诉的行政机关的分布情况看,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存在这样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强制拆除的案件、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案件中。在联合执法过程中也可能引发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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