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四 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治理水平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就是要运用现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法制生态化,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比较成熟的经验政策化、制度化、标准化,通过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相配套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在从“理念”和“政策”层面,深入到“具体操作”层面。以前诸多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根治,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制度化的量化标准,缺少精准有力的考评和追责体系。中央已经提出,要以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自然资源产权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生态补偿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遏制种种基于利益冲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证。此外,要加快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推进绿色考核;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都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有很多阶段性成果和典型案例,应及时总结推广,要通过制度创新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会长)
(本文摘编自作者在中国生态文明论坛福州年会上的讲话,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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