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津贴”需要价值认同更需要强化实施(2)

“低温津贴”需要价值认同更需要强化实施(2)

别让帽裤取暖代替低温津贴

又是一年隆冬时,当不少在室外工作的人们一边劳动一边与寒冷做“斗争”时,部分劳动者却不知有低温津贴这样的福利待遇。有的地方即便是落实了,也是相对较低。有部分环卫工表示,天气冷了,就多穿些厚衣裤,把帽子拉下来。这样纯朴的话语,虽然没有太多抱怨,却戳中了劳动者权益保护之被动与无奈,也暴露出规章制度难以落地的困境。

而从国家对低温津贴的规定上,也仅是鼓励性的引导,而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标准的不统一,也给低温津贴的发放带来了困难。再加上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缺少严密的监察,低温津贴只能成为凝固在窗户上的冰凌花,好看而不实用。

如同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一样,低温津贴的落实情况,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落实情况仍然不一。国有企业相对较好,南方地区落实不理想,即便是北方的不少地区,落实低温津贴也不理想。虽然部分室外作业者获得了爱心企业的公益捐助,或者获得了诸如提供爱心早晨之类的额外公益帮助,却不能也不应代替低温津贴这一明文规定的待遇。

低温津贴最终不能得到全面彻底的落实,与规定津贴的本身法的位阶高低有关,与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也有关,再加上企业自身要负担相当一个比例支付低温津贴,企业自然没有主动性来落实,劳动者也只能是看着纸面上的权利而兴叹了。

由于在室外作业者多为体力劳动者,作业工种相对较为低端,工资待遇本身就低,加上缺少低温津贴的保障,就更加剧了劳动者自身的困境,间接地也加剧了社会公众对这些室外作业人员的歧视可能。

保障劳动者应有的低温津贴,尤其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实现。当前仍然是以规章的形式来规定劳动者的低温保障。规章本身位阶偏低,且是倡导性规定。只有将其修改为法律性条文的形式,方可变鼓励、引导性内容为应然内容,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几率才会更大,才能避免室外作业人员用帽裤取暖的无助局面。

低温费,熟视无睹的权利缺项

涉及低温津贴发放的规定,最早就见诸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不过,有的要么是语焉不详而不具有操作性,有的则没有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从总体上看,低温津贴的执行现状,其实也是权利弱势的一个侧影。

其实从制度本身来说,低温津贴的执行就存在先天不足。立法层面对此并没有高度重视,使法律未能发挥兜底价值。监管层面对于企业是否发放低温津贴,发放情况如何,也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此外,无论从政策层面,还是监管层面,对此都未能进行大力的宣传,并让劳动权利变得刚性起来。

于是,低温津贴的落实现状,就跟劳动者所面临的天气一样,是一种冷至肺腑的“寒意”。虽然津贴的标准本身并不高,难以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不过“略表心意”也能起到一种心理安慰的作用,尤其是体现了对权利的尊重。可就是这种低微的权利,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尊重与满足。

补齐低温津贴,当然需要就事论事,但更多还需要系统考量,有更宽泛的视觉维度,首先从完善顶层设计开始,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做好法律的宣传与普及,尤其要提高权利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自我维权的能力,在权利受到伤害之时勇于站出来维权;再次要做好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以提高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提升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任度;最后要畅通维权的救济渠道,给权利者提供权利救济的路径与渠道,让每一个权利都不至于落空。

相信,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执行机制、畅通的维权通道,再加上公众的权利意识的提升,那么“低温津贴”才不会成为权利缺失的标签。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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