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待“法不容情”

辩证看待“法不容情”

情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对矛盾

古人说,“王法无情”,这句话最早出于元代郑廷玉的《后庭花》第四折:“这两个都不待秋后取决,才见的官府内王法无情。”国家的法律是不讲情面的。因此,古往今来,我们确实看到,一个尊重法制的国家,人们都按照规矩来办事,的确不能够掺杂太多的个人情感。法家认为,“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经法·君正》)。因此,“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但法家又主张严刑峻法,按照法家的主张,导致严刑重罚,徒刑遍地,缺乏必要的人道和人文关怀。在这点上,儒家学说主张道德教化,“仁者爱人”“孝悌为先”,实行德主刑辅,注重人道和人文关怀。所以,在情与法之间关系的协调上,法家与儒家的主张存在一定的冲突,法家更注重法,而儒家更注重情。中国古代判案,讲求“天理国法人情”,强调人情对法制的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儒家学说的主张。

“法不容情”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人与人之间应当按规矩办事,不能够跑关系、拉关系、讲人情。“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君书·修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不能够法外开恩。二是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如山、不徇私情。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都不乏秉公执法之人,如汉朝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的张释之,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强项令”董宣,唐朝“南山可以改移,此判终无动摇”的京兆尹李元,宋朝铁面无私铡亲侄、为民请命的“包青天”包拯,明朝有一个一生刚直不阿、有如包公再世的“海青天”海瑞,清朝也有被称为“于青天”的于成龙,等等。千百年来,人们传颂着他们的故事,其实也是歌颂和赞美那些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清官,歌颂古代执法官员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行为。

法外求情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

中国社会也是一个人情社会。梁漱溟称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社会,费孝通先生也认为,重人情是传统社会的固有特点,他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著名的“同心圆”比喻,认为传统社会中的人是人际关系同心圆的核心,不同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一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重人情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重要特征,这是因为传统农业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小,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较为密切。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人情大如债,接受他人人情都要找机会偿还,“投之以桃,报之以李”。这种人情交换法则与法治显然是相冲突的,因为讲人情实际上就是要徇私情,报答人情就不可能严格秉公执法。法外求情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古时候,某人作奸犯科,一旦要被官吏打板子,此人便跪拜求情,常说,“上有八十岁的老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孩子。”企图以情感打动执法者,以求轻判。

这种人情观念在当今社会依然影响深远。有人一旦违法,其第一反应并不是考虑其依法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也不是积极找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而往往是找各种关系,力图在法律规则之外解决纠纷。社会流行的潜规则就是“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找人”,公关打点成为人情世故的表现。受人情的影响,一些执法者手下留情,“不看僧面看佛面”,或者徇情枉法、法外开恩等。实践中出现的选择性执法大量都和“灵活通融”、“网开一面”有关,而一些枉法的裁判则与“法外施恩”直接关联。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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