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

二、关于立法工作

一年来,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水土保持条例、统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实施工会法办法、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5项法规;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行了三审;对制定行政程序条例、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修订预算监督条例进行了立项论证;对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进行了预案研究;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

制定水土保持条例,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划定了水土保持生态红线,完善了公共治理机制,健全了市和区政府考核办法。修订实施工会法办法,强化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建立和完善了职工依法入会、重要事项平等协商等制度,规范了工会在代表职工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统计条例,围绕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证统计数据客观真实与公开透明进行制度设计,将统计工作职能由“统计管理”变为“统计服务”,推动统计工作改革,完善统计信息共享方式,确保统计工作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和服务人民。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为目标,合理划分政府及参建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了对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的质量保障制度。制定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为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涉及的法律问题,常委会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从需要国家层面立法的事项、需要国家作出授权的事项、需要本市地方立法的事项和需要京津冀协同立法的事项四个方面开展了专题研究。还与津冀两地人大常委会共同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形成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质量是立法的关键。在去年的立法工作中,常委会考虑最多、也是压力最大的问题,是怎样立出好的法规,使法规立得住、行得通、有效果。当前,往往一件具体工作都会涉及经济管理体制、城市治理体制、社会建设体制以及行政运行方式的改革,涉及各个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改革需要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另一方面,改革的办法就是立法的内容,改革有多难,立法就会有多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引导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各相关利益主体有序参与,充分揭示矛盾、抓住本质、摸清规律、整合利益、凝聚共识,才能找到正确的改革途径和办法。

(一)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市委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每项重要立法的进展情况和主要内容都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专题汇报,及时给予重要指导,保证了立法的正确方向,及时解决了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市政府加强了政府内部立法工作的整体统筹,发挥政府法制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法规案,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或委托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作说明。常委会改进了法规审议方式,专门委员会从以前负责一次审议改为负责两次审议,以利于发挥专业优势,有足够的时间把立法涉及的问题和制度设计搞清楚。开展立法协商,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充分吸收了市政协在立法协商中提出的意见。

(二)坚持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

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已不能适应建设工程市场的发展。常委会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确定了健全政府监管机制和建立市场保障机制的制度安排。把法规名称由原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明确了以建设单位为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环环相扣,共同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新模式;专门设置“市场机制”一节,引入担保、保险、信用等市场机制,使建设工程各主体责任明确、相互制约,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三)坚持立法为民理念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一开始就遇到了“120”和“999”是否统一调度的激烈争论。常委会坚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出发,秉承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广泛听取政府部门、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不同意见和观点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表达,使立法的过程成为逐步暴露问题和矛盾、不断认识客观规律、逐步形成共识的过程。经过三次审议,常委会逐步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政府监管责任、服务标准规范,深入了解了服务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委会认识到,制定这项法规,必须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院前医疗急救基本公共服务的性质,为建设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服务为主体、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富有活力、监管有力、优质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法规将由常委会今年继续审议。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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