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保护热情是反家暴的拐点

提升保护热情是反家暴的拐点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3月1日《中国新闻网》)

出台过程一波三折的“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其“首部”的地位使之具有极为重要的破冰意义。面对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以及解决这一社会性问题的紧迫性,让新法更多了一些“雪中送炭”的况味。然徒法无以自行,如何让反家暴法真正发挥作用,离不开公众的法律认同,以及对法律的遵守和使用。

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2004年以来,妇联受理家庭暴力投诉量每年都在4万至5万件左右。这还只是显性的纸面数据,实际状况可能比之更为严重。由红枫中心与网易女性频道联合进行的《中国家暴现状》调查结果则显示,逾半数(54.6%)的受访者曾遭遇家庭暴力,而女性是受暴的主体;面对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受访者选择“默默忍受”。

家暴现象之所以愈发严重,大有积重难返之势,主要原因还在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之下,家暴被视为“家庭事”而羞于启齿,从而造成了家暴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有效干预。尤为重要的是,这种观念和意识并不仅仅存在于家庭内部,而是整个社会根深蒂固的顽疾,并因之导致保护机制的长期缺失,也使得对家暴的认同范围相当狭窄,保护的渠道不畅,手段单一和效果不佳。

通常的情况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长期“默默承受”,邻居和好友对此也见怪不怪,并没有“多管闲事”而向有关部门举报。受害人好不容易鼓起勇气,向有关机构和部门寻求帮助,却可能面临对方极不严肃的对待,或者以“家务事”劝和了事,使这些看起来多少具有善意的行为,造成了事实上的纵容。保护和维权层面的往往处于形而上的阶段,缺乏刚性的惩戒和约束机制,也是导致一些家暴现象长期存在,并造成大量悲剧产生的原因。

一部法律若没有获得绝大多数人的遵守和执行,那么意味着其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也没有发挥作用的基础。当前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则是整个社会对家暴的认识还有缺陷,受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较深,在权利受到伤害之时,不主动寻求外界的保护与干扰;其他旁观者和见证者,也没有主动举报的意识,同时保护的渠道和机制还相当滞后,可以说,立法已然先行一步,但保障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的观念、机制等综合因素,还未能迅速跟上。

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反家暴行动,离不开整个社会的主观性和能动性,尤其是要激活个体的参与热情,使他们敢于、擅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让自己的权利“免于被伤害”。综合分析目前情况,立法只是反家暴的第一步,后续还应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比如应当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发动,增加法律的社会知晓率,增强公众对家暴现象的危害性,以及反家暴重要作用的认识;还应畅通投诉、举报和保护的渠道,以最省的成本助力维权,从而让“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原则得到体现,唯有如此才能赢得公众法治认同,共同努力让法律成为保护个体权利的有力武器。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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