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制度,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打造“治国重器”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管法的法”作出重要修改,成为我国迈向“良法善治”的重要里程碑。
据统计,修改后的立法法实施近一年来,全国已有209个设区的市被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公布立法计划,着手制订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地方立法权,可以让他们在本地特色上下工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说。
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打开门”无疑是最好的方式。
2015年8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们发现,前两次审议稿中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的地方政府对机动车实施限行的授权条款,在三审稿中被删除。
专家认为,相关法律在修订过程中,无论是社会各界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充分发表了不同意见。充分吸收意见,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正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诠释。
统计显示,2015年共有18部法律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先后向社会公布,超过10万社会公众通过不同方式发表意见,征集到的意见超过22万条。其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两次上网,共收到16万多条反馈意见;食品安全法草案征集公众意见1.2万条,召开专题会议30余场,先后作出55处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去年还在湖北襄阳市、江西景德镇市和甘肃定西临洮县人大常委会以及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设立了四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一方面直接听取最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一方面观察法律制度在基层的实施状况。”梁鹰说,“通过这些措施,架设起一个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和最基层干部群众的联系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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