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博:美国最高法院权威是如何形成的(2)

张学博:美国最高法院权威是如何形成的(2)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认为,马伯里的委任状既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也是肯定的。马歇尔认为:“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展现了马歇尔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技巧,并使得马歇尔在美国历史上名垂青史。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这个案件,表面上马歇尔没有向国务卿下令,使得马伯里无法当上治安法官,使得联邦党人损失了利益,但却极大提高了最高法院的权力。正所谓将欲取之,必先予之。通过这个案件,马歇尔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核心,即对于宪法的解释权。由于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制度,一个案例一旦构成先例,后来的判决就必然遵循。在这一点上,法官造法实际上是违反三权分立原则的。宪法本身的模糊性对马歇尔创造了改变美国政制的机会,为最高法院的权威创造了一种可能性。民主共和党人虽然掌握行政权和立法权,却无法表示反对。因为判决的结果表面上是维护民主共和党人的权利,这使得杰弗逊只能接受这个判决。

但是马歇尔的巧妙一招,在当时并不能看出是多么伟大,直到几十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才再次使用了宪法解释权,才逐步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权。而且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之后,出于党派政治的考虑,并没有利用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挑战总统的行政权威,恰恰是自我约束,配合总统的行政权。这说明政治的奥秘在于妥协。如果马歇尔不是见好就收,依照当时杰弗逊领导的民主共和党人与联邦党人之间的矛盾,势必一场宪法危机到来,那么马歇尔所创立的司法审查先例未必能够保留到后来,并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以至于到2000年布什对戈尔的选举大战,最后由最高法院来确立谁来当选美国总统。大概马歇尔和杰弗逊都没有料到,这样一个小小的案件,使得无钱无剑的最高法院真正掌握了美国政制中最后的裁判权,即对宪法的解释权。正因为掌握了宪法的解释权,使得最高法院可以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审查并进行裁决。这使得后来罗斯福新政中的很多法律都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反宪法而无效。

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威与日俱增。这个普通法传统下的精英群体,从实质上说,是与民主相违背的,而法官掌握最后的权威同样与权力互相制衡是相互违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制度,但美国的政制中最高法院的巨大权威似乎打破了这个平衡,并不符合这个特征。从最高法院权威的形成,我们也可以看到政治家们的斗争,马歇尔的睿智,杰弗逊的自我克制,后来的大法官的持续努力都成为了一个重要制度产生的原因之一。这也似乎说明三权分立是一个神话,美国宪法同样是一个神话。只是美国人需要一种神话,来把其政制神圣化。这恰恰佐证了习近平同志所说“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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