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城乡扶助标准是同命同价的扩展

统一城乡扶助标准是同命同价的扩展

据国家卫生和计生委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3月18日 中国网)

人生而平等,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最基本的权利。不过,囿于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福利等,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同时造成死亡的,城市户籍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之间,在补偿标准上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20年计算。

根据这个标准,以深圳为例,城市居民最高命价为101万元,而当地农村居民死亡只能赔偿18万元。虽然在一些交通事件中,一些地方已尝试着“同命同价”——只要是属于本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在赔偿或者补偿标准上都完全一致。不过,由于缺乏兜底性的制度支撑,尤其是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推动城乡二元户籍结构的改革,那么同命同价就没有落实的基础。

不过,同命同价是一种基本性原则,并不一定必须与户籍改革捆绑起来,先局面后整体的逐步推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一方面可以先实现区域内的均等性,比如在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事件中,就可以采取类似的原则。只要在同一区域,无论补偿对象的身份属性是什么,都可以采取同等的补偿标准;另一方,则可以实现行业内的均等性,诸如独生子女的伤残补助,建筑领域的伤残补助,都可以制定出明确的补偿标准,率先实现制度层面的统一。

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其积极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解了制度设计上的歧视性,让制度先公平了起来。城乡一体,同命同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而应是一种基本制度原则,并以白纸黑字的方式得到确定,成为各方参照执行的基本规范;若制度本身就存在不平等,那么公平的实现就没有任何基础保障;二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示范意义,尤其是在同命同价政策执行还是碎片化的现实语境下,计生领域的先行一步,无疑可以起到带动力极强的拼图效应。计生政策涉及人多,牵涉面广,其突破性不仅只具有形式意义,更具有实质内涵。

细节决定成败,环节影响整体。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实现城乡“同命同价”,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权利诉求。不过,尽管“同命不同价”违背公平原则,也为公众所极度反感,不过长期的路径依赖,形成了庞大的行为习惯和既得利益,破解的动力孱弱,改革的驱动力不强。如此语境下,需要通过标本的作用,先易后难实现改革的引领,让同命同价这一基本原则,通过环节的实现和拼图式的完善,最终实现整体局面的改观。独生子女伤残统一是同命同价的扩展,也是对制度公平的具体践行。当所有的环节都能做到同步跟进,那么“同命同价”的更有层次的实现,更有质量的保障则指日可期。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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