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月新:从传统法治文化中寻找社会治理智慧(2)

荆月新:从传统法治文化中寻找社会治理智慧(2)

充分发挥传统法治文化的功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关系这一主题,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这一论断科学地揭示了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密切联系,指出了优秀传统文化对于改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治理中赋予传统法治文化以重要地位。无视传统法治文化,不仅是对历史上优秀治国理政经验的否定,也是对法治文化与民族精神的割裂,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社会治理,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取得成功。只有全面吸收传统法治文化的精髓,才能实现当代法治文化在观念、机制方面的创造与发展。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社会治理改革,既能促进治理模式与社会实践的和谐统一,又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注重从传统法治文化中吸收营养。中国的传统法治文化有着久远的、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形成了独具国家和民族特色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观念体系。比如,以家法族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传统习惯法,历经千年沉淀,与国人的行为习惯相契合。今天仍然可以对这部分规范加以利用,使其发挥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再比如,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伦理道德因素也可以用作法治与德治并举的文化心理基础。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中,应促进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互为表里,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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