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运用法治手段构建容错机制(2)

马一德:运用法治手段构建容错机制(2)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机制。针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立为法定必经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具体操作规则,并向社会公布。以完善政府重大决策程序为起点和契机,推动各级政府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

强化权力监督机制。在改革创新中,要及时将潜在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党内监督。2015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制度利器。新形势下,要继续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各方监督合力。

健全问责机制。在严格问责的基础上才有容错之必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决策严重失误、因工作失职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但在实际认定中,《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存在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内容不完整、衔接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在未来修订时明确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内容、责任划分、责任标准、追究方式、问责救济等,使问责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完善问责发起、问责启动、问责程序,使问责制度整体衔接,形成制度实效。

只有运用法治手段构建容错机制,遏制、惩戒知法犯法的“有心之过”,正确区分、包容改革探索的“无心之失”,才能真正为改革者戴上“紧箍咒”“护身符”,把改革创新推上平稳轨道。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本文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MZD042]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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