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中国民法新时代(3)

开启中国民法新时代(3)

法人制度有何创新?

主持人:法人制度是民法典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对普通人来说,“法人”的概念并不好理解。什么是法人?这项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什么作用?另外,民法总则草案对法人采用了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这种分类方法,同时还单设一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可以说这是相当大的改变。为什么做这样的分类?

尹田:“法人”是民法对参加经济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的一个称谓,意思就是这些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可以像一个人一样去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参加民事诉讼,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上的法人制度规定了这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法人制度的完善,可以保护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投资积极性,可以保护社会团体成员的合法利益,还可以使人们进行的各种慈善捐款行为、合法的宗教活动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草案没有采用民法通则将企业法人按所有制来分类的做法,而是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两类。其中,营利性法人包括了各种企业法人,可以使各种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而非营利性法人,除包括公办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机关法人之外,还包括由慈善捐款或者宗教捐助活动而形成的各种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等捐助法人。这样,可以使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都能够取得合法地位,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慈善、宗教活动等都能得到保护和发展。

非法人组织,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等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这些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也能订立合同、参加诉讼。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护这些组织所进行的正常活动。

李永军:法人如何分类,学术界一直有争论。包括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是按照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来划分的。理论上的争议,跟实际立法不同。我认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划分,更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们建构现代企业制度。

关于非法人组织,民法通则和别的民事单行法用的都是“其他组织”的表述,而且没有做出详细规定。民法总则草案,一是对非法人组织单独用一章作了完整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其规范发展,二是适应了社会组织多元化的需求。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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