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中国民法新时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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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该不该单独成编?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要不要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学术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对此,专家们意见不一。就目前提请审议的草案来看,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只有“民事权利”这一章中的两个条款。对于人格权立法问题,各位专家如何看待?

孙宪忠:目前草案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分别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我认为这样规定是合适的。我始终不赞成人格权单独成编,因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将限缩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范围。自然人的人格权,是由宪法等基本法赋予每个个人的基本权利,民法应从人格权保护而非权利创设的角度作出规定。从整体民事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角度看,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存在严重问题的。

其一,人格权从法律体系化角度看,无法和物权、债权并列;而且人格权是非交易性的权利,它的内容不像债权、物权那样丰富,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即使单独规定出来也不会很多,在体系上无法和具有大量条文的债权、物权制度并立。

其二,人格权是重要的,民法规定该权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格权的保护,而人格权保护的主要立法其实是侵权法责任法。该法在我国已经存在,故人格权独立成编其实就是对侵权责任法的一次简单重复。

重视保护人格权并不必将这一部分内容独立成编。立法上只需要在民法总则中正面承认人格绝对性原则,然后由各种侵权法细致地构建具体保护的制度即可。

杨立新:目前草案在“民事权利”一章有关人格权的两个法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这样规定还是可以的。这也意味着,将来在分则中单独成编是不太可能了,有可能写到侵权责任法中,那就应当写得细一些,把每一个人的人格权问题说得更清楚,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格权。

不过,我还是认为,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更好的选择。我们制定民法总则,应当充分吸收民法通则的宝贵经验。人格权立法成编,和民法通则的体例是一脉相承的,不仅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而且从可操作层面为人格权提供了保障。

比如,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是保障互联网环境下人格利益,还网络一片净土的需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现象也日益普遍,如网络暴力不断出现,通过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隐私的现象不断出现,还有大量的网络谣言都侵害了他人人格权。通过传统的主体制度和侵权法律制度显然无法有效应对此种社会现实,这就有必要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在其中设置具体的规则,保护人格权。

还要强调的一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对传统民法“重物轻人”模式的矫正。民法分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基本权利。财产权通过物权债权独立成编,人身权中的身份权也通过亲属继承法独立成编,唯独人格权找不到影子。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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