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供给侧改革与信访立法(4)

姜明安:供给侧改革与信访立法(4)

信访处理程序不应具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那样的正式性,而应较为灵活、简便、快捷,既体现法治的规则性、严格性,又体现法治的公正性、衡平性。

至于信访机关对批评建议类信访、咨询类信访、举报类信访的处理,信访法则应分别规定特别的程序,保证其受理、分析、调查、核实、拟定处理意见和向信访人反馈处理意见各个环节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使信访人能感受到信访机关对他们的批评、建议、举报和反映情况的重视,从而改善党和国家、政府与人民的关系。

四是信访的监督机制。信访监督机制主要应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信访机构工作的监督、上级信访机构对下级信访机构工作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对各级信访机构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信访机构工作监督的主要方式可设计为:要求各级信访机构每年向其提交年度书面报告,报告设于信访大厅内的党委、人大和一府两院的信访机构一年内受理、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一年内信访反映的较普遍性的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信访机构提出的解决相应问题的对策建议(如建议相关国家机关修改、健全制度、完善政策等),以及这些对策建议的落实情况和产生的实际效果等。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可要求同级信访机构提交某个时期处理某类信访事项的专题报告,并可直接听取和审议相应报告。

上级信访机构对下级信访机构工作的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上级信访机构主动检查下级信访机构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要求下级信访机构报告改进的情况;二是接受信访人对下级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不服的异议。上级信访机构接到信访人的异议后,应组织对下级信访机构就相应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评查,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经过评查或听证,认为下级信访机构就相应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确实不适当的,可责成下级信访机构纠正或自己直接纠正。这种方式既是上级信访机构对下级信访机构工作的监督机制,也是对信访人权益的救济机制。

社会舆论对各级信访机构工作的监督则是一种经常性的监督。广大社会公众和媒体既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浏览和查看信访服务大厅内信访电子信息大屏幕上展示的每个信访案件的受理、处理进展情况监督信访机构的工作,又可通过各级信访机构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书面报告(信访法应规定这种年度报告必须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全文向社会公布)审视和监督信访机构的工作。如发现问题,社会公众和媒体随时都可对之提出批评,要求其自行纠正。或者通过向人大常委会反映,请求人大常委会责成其纠正。

参考文献:

[1]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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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金莱.法治视野下对信访受理范围的再思考[J].暨南学报,2015,(5).

[4]李巍.法治视野下信访制度改革路径[J].行政与法,2015,(12).

[5]伍华安.应构建信访监督的长效机制[J].国风,2005,(3).

[6]张邈,尹飒英姿,周张瑜,杨赞,王春央.中国信访监督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14).

(作者简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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