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明:行政刑法推动“二元制”罪刑规范建构

李晓明:行政刑法推动“二元制”罪刑规范建构

日前,在中国社科院召开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前沿问题”研讨会上,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提出:刑法的本性是保障法,而决定各种行政犯罪本性的应该是相应的行政法。我国以外的所有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其罪刑条款只有一部分规定在刑法典中,绝大多数的罪刑条款规定在刑法以外的法律即行政刑法中。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典型意义上的行政刑法,只有附属刑法,而附属刑法只在最后的法律责任中规定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导致附属刑法“附而不属”,司法实践中适用不便。在网络安全法中直接规定罪刑规范,以真正确立我国刑事立法中刑法典与行政刑法并立的二元立法机制,解决附属刑法“附而不属”的问题,将附属刑法变成真正的行政刑法,是刑法现代化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加强行政刑法及其理论的研究是建构我国“二元制”罪刑规范的关键。

从自发产生到自觉研究的过程

行政刑法起源于德国,在欧洲传播后又传入亚洲。20世纪旧中国的法律也主要是以移植为主,如1906年的《违警罚法章程》就是参照日本刑法第4编的有关规定颁布的,1908年4月修改后被清政府钦定为《违警律》,这可以说是我国早期的行政刑法立法。根据这些法律,警察官署所作出的违警处断,当事人虽然不服,但无权向审判衙门或其他地方官衙提出呈控。包括后来的北洋军阀及国民党政府也基本承袭了清朝的这些律令。

我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4年—1927年)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193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些解放区也曾制定过一些违警处罚条例。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1945年),有些边区或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类似的条例,如1942年2月23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违警处罚暂行条例》和1942年10月23日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违警处罚暂行办法》等。

新中国成立后,早在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1次会议上就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5年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之同时代的还有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如果说上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行政刑法是一种自发的立法过程的话,那么,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学界已开始自觉地关注行政刑法理论研究,并逐步开始指导我国行政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具体讲,我国的行政刑法及其理论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自发产生阶段(1906年至1989年)。行政刑法的立法史早于其学说史,按照将违警罪视为行政刑法内容的见解,显然行政刑法在我国最少也有近百年的历史。行政刑法立法同其他立法一样,也决不可能是完全孤立的,总要有相当的行政刑法立法理论作基础或指导。只不过,这一阶段行政刑法理论研究的确处于一种自然萌发的阶段,整个社会乃至许多理论工作者与研究工作者,并未完全意识到“行政刑法”概念和行政刑法系统理论的存在。可以说,这些都是所谓“自发的”行政刑法立法及实践活动。

第二,自觉研究阶段(1990年至2007年)。主要标志是,1989年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届代表大会召开后,我国法学界才开始真正注意到行政刑法的系统理论研究,包括《行政刑法概论》《行政刑法学导论》《行政刑法学》等著作,《论行政刑法的性质》等论文,均是我国行政刑法在自觉研究阶段的科研成果,同时也体现了自发与自觉两个研究阶段的巨大不同和鲜明对照。

第三,快速发展阶段(2007年至今)。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改革的深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矛盾暴露日益突出,执法与司法实际部门强烈要求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界分与对接,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建立和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列为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在学术界,《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等专著出版,还有贾宇教授、赵秉志教授等许多学者也先后发表文章。苏州大学刑法硕士点和博士点设有“行政刑法”研究方向,中国人民大学还专门召开了全国性的行政刑法会议等,开始了一个崭新的行政刑法理论时代,故称之为快速发展阶段。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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