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明:行政刑法推动“二元制”罪刑规范建构(2)

李晓明:行政刑法推动“二元制”罪刑规范建构(2)

定位与方向:由刑法之内转向刑法之外

关于行政刑法的定位,从不同的立场和追求可以作出不同的行政刑法定位。从学科归属的角度来看,有行政法说、刑事法说和独立说。

行政法说认为,行政刑法应当归属于行政法。最早提出行政法说的是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他认为,称行政刑法是根据其外形观察所得,从本质上来看,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领域。显然,这里的“外形”是指行政处罚性(罚金或罚款)与刑事处罚性(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共同形式而言的;这里的“本质”是指行政法与行政刑法对“行政目的”的共同追求而言的。刑事法说认为,行政刑法应当归属于刑法。独立说认为,行政刑法应当成为居行政法与刑法交叉和边缘处的独立法律部门。另外,从行政刑法的研究范围和边界来看,有广义、狭义、中义或实用说。我国主张行政刑法狭义说的学者不多,但主张行政刑法“行政法说”观点的学者实际上就是国内的狭义说。

由此可见,这也暴露出我国行政刑法狭义论不周延之处,认为以刑法典或刑法规范为核心内容的行政刑法,甚至不包括治安处罚法和劳动教养的内容,这不仅不符合行政刑法最初创立的本意,也不符合当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在我国刑法并非罪刑规范“二元制”(刑法典和附属刑法)的情况下,在刑法之外的寻找行政刑法的影子更是一种必然。也有学者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不断出现的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的行政刑罚制度,也即用行政刑法作为刑法与行政法间的“缓冲地带”。这种方案也便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三者之间彼此协调,将构成一个完整的制裁体系,从而也可弥补长期以来我国刑法“一元制”罪刑规范所带来的不足。

当然,行政刑法从刑法之内转向刑法之外后,并不排斥在刑法典中仍然存在行政刑法和行政犯罪。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定罪标准的特殊性——既定性也定量,故从数量上还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甚至在动用“罚”本身上又涉及“人身罚”和“财产罚”的适用问题,通常“人身罚”和“财产罚”均是刑事性质的“罚”。一些国际性专业会议也十分重视行政刑法中“罚”或“制裁”的性质及其内容的研究。如1989年10月2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第14届国际刑法学协会代表大会“决议”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刑法和行政刑法之差异主要表现在制裁方法上,适用行政刑法对制裁的种类和严厉程度应作限制,“剥夺和限制个人自由不应该被作为主要制裁和执行措施”,制裁的量“不应该超过刑法所规定的最高量”。由此可见,在行政刑法或特别行政处罚的研究中,应更多地关注“罚”的问题,尤其是同刑法中“罚”的区别,如处罚要轻、不进入刑事登记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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