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国宇:反恐立法还应快马加鞭(2)

化国宇:反恐立法还应快马加鞭(2)

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增补与国内其他反恐规定、国际反恐条约衔接的规则

《反恐怖主义法》是一部综合立法,是对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全面、系统规定,因而该法既对以往的法律空白进行了填补,也对已经存在法律规制的领域进行了重新立法。这就不可避免地与旧的立法规定发生重复交叉。

一类是与专门的反恐规定的交叉。《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国家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对反恐怖主义的直接专门规定。

另一类是与虽未明确规定反恐怖主义任务,但实际上承担着反恐职能的法律规定的交叉。此类法律法规十分广泛,涉及出入境、金融、电信、住宿、运输、物流等诸多行业或领域,承担着恐怖主义的预防、处置、制裁、恢复的实际职能,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入境管理法》《铁路法》《邮政法》《枪支管理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等。

对于如何与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协调和衔接,维护反恐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使之形成反恐合力,《反恐怖主义法》在制定过程中虽有考量,但是并没有也不可能就衔接作出全面规定。

此外,中国已经加入或批准了13个联合国反恐公约中的12个,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通过并由各成员国签署、批准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等法律文件,还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签署了双边反恐条约。这些国际法文件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共同构成了我国法的国际法渊源。

故在实施《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履行相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反恐国际合作义务。而《反恐怖主义法》第七章仅仅对反恐国际合作做了一些相对原则的规定,并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因而,在《反恐怖主义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总结执法和司法经验,补充相应的衔接规则或单独制定衔接细则以实现与其他反恐立法和国际反恐条约的顺畅衔接。

及时对已经存在的反恐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以避免冲突

《反恐怖主义法》出台之前,我国的反恐立法带有明显的应急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对各种法律的修补,是在缺乏完整的反恐立法规划的情况下零碎、分散的立法,法律间缺乏协调、衔接和联动,彼此合力不够。《反恐怖主义法》的颁布是对反恐实践需要的系统回应,也是对反恐怖理论的最新总结,因此,其中的很多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以往的反恐规定有所改革和突破。因而必然在很多方面会出现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地方。

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出现了两种处罚规定,这无疑会导致执法和司法的混乱。尽管有些法律冲突可以通过按照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效力位阶判断原则从法理上作出区分,但是仍然无法避免地会影响到执法的顺畅性和立法的权威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