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与环境税收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是一种旨在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与消费的生态税收规范体系。绿色税收之所以诞生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是因为那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恶化,已经危及到了人类福祉总量的可持续增进。但“绿色税收”一词成为热点,却是1998年之后的事。
绿色税收成为人类调节人与非人类存在物(人与环境)之间利害关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只有在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已经明显危机到人类基本生存与发展,才可能被真正重视和认识,肩负起保护环境、消减污染、遏制自然资源枯竭的重任。
“绿色税收”开征的根据
关于“绿色税收”开征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三种,即负外部效应理论、公共资本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在负外部效应理论代表者庇古看来,开征“绿色税收”,是因为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具有“负外部性”。早在1932年他就指出,通过开征“绿色税收”,让企业将其逐利行为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加入到生产成本中去,从而警示企业考虑污染对社会的危害,最终达到保护环境、遏制污染的目的。
公共资本理论主张者认为,自然资源和环境,都属于公共产品,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因其主体产权难以界定,容易导致追求者的非理性争夺,从而加剧资源滥用与环境恶化。因此,建议由一个外在的产权主体来对此担责。这个主体,即是政府。如此,当一个企业借用这些公共资源和产品创造财富时,不论是无害的借用,还是有害的借用,都应征收一定的资源借用费。其中,对公共资源“有害的借用”行为所征收的费用,即“绿色税收”。认为唯有此,才可能减少“搭便车”的现象,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可持续发展理论主张者则认为,环境和自然资源既是有限的,也是有价值的。因此,环境的利用,自然资源的开发,都必须顾及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成本,以及给后代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即必须考虑代际资源公正问题。
“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践
根据经合组织的统计资料,“绿色税收”收入在各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并不大。在其19个发达国家成员国中,绿色税收收入所占份额大约2%左右。其中丹麦最大,超过4%,占据首位。随后是希腊、荷兰、挪威和葡萄牙。墨西哥、美国是这些国家中比例最低的,大约1%左右。
从目前国外所开征的“绿色税收”种类看,主要有五类:一是废气税。比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美国已在上世纪70年代开征。二是水污染税。德国已从1981年开征此税。三是固体废物税。比如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四是噪音税。比如美国就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而且税款专用,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日本、荷兰的机场也按飞机着陆的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噪音税。五是生态税,比如森林砍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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