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已经开征了绿色税收的国家看,绿色税收主要有以下特点。
从税种结构组合看,多以能源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比如,荷兰创建的绿色税收种类有十几种之多,诸如燃料税、水污染税、土壤保障税、石油产品税等等。而且,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已经先后开征了废弃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
从税收征收对象看,已从对收入征税,逐渐转向对环境有害行为征税。比如丹麦、瑞典等国,已通过税制整体结构的调整,实现了主要对有害环境的行为征税,从以工资为对象征税,转到了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与生产行为征税。
从税收征收手段看,已从单一的税收或规费征收,转向税收与规费征收手段并举。即在使用税收手段调节人与环境之间紧张关系的同时,也应重视规费手段的运用,注意通过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以及排污交易等手段配合。同时也注意通过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向生态环保方向靠拢。
从税收调节的过程看,已从重结果,逐步转向了结果与过程并举,从事后调节,转向了事前与事后共管。
注意从污染型税收单一手段,逐渐转向污染型与税收导向型税收融合手段的转变。旨在全面精准治理环境污染问题,通过对同类型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惩罚,进而将事前警告与过程激励密切结合起来,实现借助税收手段,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即通过税收的价格效应,调控生产与消费行为,消减污染型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购买力,鼓励环保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就税收是一种调节人与环境之间利害关系的手段而言,绿色税收既是一种经济手段,又是一种法律手段,具有其他调控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
必须强调的是,国外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的立法与开征,拥有比较广泛的民意基础,可以汇聚大多数国民的绿色税收意志,因此,其绿色税收法律的遵从度比较高。而且,由于绿色税收权力已经装进了制度的“笼子”,可以有效防止税权的大面积滥用,基本做到绿色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及“用之于民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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