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提升司法质效的内生动力

陈卫东:提升司法质效的内生动力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不仅符合我国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实际,还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促进了司法公正。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司法质效,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

案件繁简分流,简单说来,是指在立案后,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将案件区分为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对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简案快审,难案精审,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与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导致了纠纷的增加与犯罪率的上升,在实体法律对各式各样的行为进行规范与调整的同时,也需要对性质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良性的司法要求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

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

(一)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着案多人少问题的严峻挑战,犯罪轻型化与立案登记制改革等一系列举措的适用,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解决司法纠纷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发明显。2014年全国法院各类一审案件收案948万件,其中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数量高达830万件,一审刑事收案数量也已突破100万,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趋势愈发明显。如何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来处理逐年增多的案件一直是司法改革的一大难题,在现有的司法资源下,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有效配置司法资源,是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可行之道。

从现实情况看,对案件的繁简分流是法院必须面对的课题,在施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若一味地对所有案件按照一般的审理思路与审理程序进行处理,只会导致案件积压,不仅不能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还可能因诉讼的迟延导致矛盾激化与司法公信力下降。

(二)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公正是司法的永恒追求,司法的首要价值就在于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同时,效率是司法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效率是公正的第二涵义,尽可能高效地解决纠纷也是一种公正,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任何一个国家在构建本国的司法制度时,都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公正是一个囊括了多种涵义的词,从微观的角度看,公正既指每个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也包括案件的审理程序,结果与实体都要公正;从宏观的角度看,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公正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公正需要消耗社会资源,可以说公正是多种资源保障下的结果。所以宏观上公正就不仅指具体案件的当事人的公正,还包括其他案件的当事人的公正。法院为了保证确定的公正而对某几个案件花费巨大的精力进行审理,那其他案件就只能排队等待,彼之公正也就成了他之不公正。司法制度不是仅指某几个案件,而是从宏观上对所有案件进行规范与调整,效率也是一种公正。

对所有案件不加区别地适用同一程序进行审理所得的仅是形式上的公正,既难求得实质公正,也难求得司法高效。效率不是指草率结案,也不是指盲目地快速审理,而是指在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有清楚认识的前提下,能将既有的司法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使司法资源的利用最大化,资源物尽其用,案件各行其道。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是,立足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利用司法资源,更有效率地求得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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