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布局(3)

“四个全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布局(3)

—— 《习近平复兴中国》 连载

摘要:“四个全面”的定位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初,这“四个全面”是作为全面完成十八大提出的任务、要求以及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必须解决好的主要矛盾提出来的,后来才将其定位为“战略布局”。

全面依法治国

2014年10月20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历史上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全会部署的法治领域改革共提出190项重要举措,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

在中共看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

法治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2014年10月,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必须“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30多年的改革以飞奔的速度迅速跑完了西方国家几百年才走完的路,急剧的社会变迁也带来了剧烈的社会冲突和价值观的混乱,信仰缺失、道德滑坡不仅需要通过文化建设来修复,还需要通过法治来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防止政府权威的流失,为改革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相比之下,“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了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在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邓小平曾有一句名言:“中国的改革开放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意味着改革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法治的作用就在于及时纠错,以防止出现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如果说改革有成本,法治则可最大限度降低改革的成本;如果说改革有风险,法治就是管控风险的不二法门。

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动态平衡。2015年2月,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动态平衡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改革要于法有据”。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自觉把法治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按照法治的要求和程序推进改革,使改革有法可依、循序渐进。

有人认为,“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不突破法律,就没有创新”,主张改革不能受制于法律和法治。他们甚至举出现实生活中的诸多例子,说明中国的改革就是一个违法式的改革,比如当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民搞“大包干”,就是冒着生命危险才闯出了中国农村改革之路。但是,这些人可能忘记了,当时的中国没有什么法律可言,有法律的话,大部分也是旧法,起阻碍作用、不能用。所以,邓小平强调要通过改革赶快补上法律缺口的课。截至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解决。如果说过去是“先改革、后立法,以改革推进法治”,那么,现在应该是“先立法、后改革,以法治推进改革”。如何推进?习近平说:“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二是要将改革成果以法治的方式确定下来。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在总结“文革”的沉痛教训时就明确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讲的制度化、法律化,实际就是法治化的问题。而在习近平看来,“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这意味着中国将长期处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全面深化改革不仅需要“破”,更需要“立”。改革的成果需要法治来维护。正如习近平所说的那样,“对实践已经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改革成果,使制度创新不因领导人的变更而“人走茶凉”。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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