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最后一次被捕掀起“全国性营救”(3)

陈独秀最后一次被捕掀起“全国性营救”(3)

摘要:陈独秀1932年最后一次被捕,更是掀起了一场全国性的营救运动,最后陈独秀被判刑,坐了4年10个月零9天的牢。从被捕、引渡到庭审、辩护、判刑、入监、释放,陈独秀慷慨激昂、威武不屈,被后人称作“监狱史上的奇观”。

三、移押与审判

10月26日上午10时,陈独秀、彭述之由军法司押解至江宁地方法院看守所,关进了曾关押牛兰的那个第二号房间:内有行军床二张、洗脸架一张、小方桌一张、方凳两张等。陈独秀在候讯屋被允许与记者见面。陈独秀带着浓浓的安徽怀宁乡音说:“在狱之人,我无所望,唯一要求,即望当局予以公开审判。”当记者问到是否要请律师时,陈独秀说他没有钱,“请不起律师”;陈独秀还说他这个案子“不是法律上手续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上的问题”。

同日,各大报纸争相报道陈独秀一案。《中央日报》:“陈独秀等决由苏法院审理,办理手续循牛兰案之先例。俟陈病愈即定期载京开审。”“牛兰案”,即共产国际驻中国代表牛兰夫妇被捕案。牛兰,真实姓名为亚可夫·马特耶维奇·鲁德尼克,1894年出生于乌克兰的一个工人家庭。牛兰于1927年春被派往上海,以商人身份作掩护,从事共产国际中国联络站恢复工作。1931年6月1日,共产国际信使约瑟夫在新加坡被捕,英国警察从约瑟夫携带的文件中获得有关信息,遂于同年6月15日在上海租界内逮捕了牛兰夫妇、儿子及保姆。牛兰夫妇从公共租界引渡到南京,移交江苏省高等法院(设于苏州)审理,羁押江宁地方法院看守所,住三间优待室,配有法医。牛兰的被捕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营救牛兰夫妇的活动很快演变成一次世界性的运动。中国当时的著名人士宋庆龄、蔡元培、鲁迅、林语堂等,以及国际著名人士爱因斯坦、蔡特金、高尔基、史沫特莱、德莱塞等,以各种方式要求南京国民政府释放牛兰。就在陈独秀被捕前的2个月,也即1932年8月19日,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一庭以触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的罪名,判处牛兰夫妇死刑,援引大赦条例,减判无期徒刑,移押在南京监狱。此时仿佛“陈独秀案”便是循着“牛兰案”的前例,连住的地方也是一样的(后来连主控陈独秀案的检察官也是同一人)。

同日,《申报》报道:“平沪两地律师界著名律师……均意将来如陈移司法机关,自愿代陈任义务辩护”。《益世报》也说:“闻张耀曾、章士钊、董康将为出庭辩护。”《晨报》第四版《各方积极营救》一文中,首次提到“关于救陈运动”之说。

同日,国民党湖南长沙市执委会第十九师特别党部暨七十九师特别党部筹委会拍发要求将陈独秀立处极刑的电报。

10月28日上午9时半,第一次“庭审”陈独秀、彭述之,至11时。

10月29日,国民党南京特别市执委会决议:“呈请中央依法惩办共犯陈独秀等,不准保释,并电全国一致主张”。

10月29日,胡适在北大演讲《陈独秀与文学革命》,声援并呼吁营救。

10月30日,国民党七十九师要求严办陈独秀。

10月31日(星期一)上午,蔡元培至看守所探监,“并赠书籍水果”。

10月31日,第二次“庭审”。

11月1日《大公报》报道:“宋庆龄由沪抵宁 旋又抵汉 为陈独秀事 欲访蒋介石夫妇”(待补)。《世界日报》第三版报道:“闻宋庆龄世(三十一日)来汉,寓址不明,任务未悉。”“宋庆龄飞汉(口),或系仍为牛兰奔走,冀邀特赦。”

11月1日中央苏区《红色中华》38期登载:“不幸而言中 陈独秀要当蒋介石的反共参谋了!不信,你们等着。”

11月2日,国民党陆军二十七军特别党部筹备会要求严重处置陈独秀、彭述之等危害民国罪。

同日,蔡元培在访见宋子文、朱家骅后,再次至看守所探监。同日《中央日报》第三版《市党部警告蔡杨赤匪遍地胥受陈独秀之赐 包庇共犯不啻为反动张目》。

11月3日,国民党十九师特别党部、国民党湖南邵阳县执行委员会、国民党陆军五十三师、国民党山东邹县党部纷纷发出关于严办陈独秀的代电。

同日,《世界日报》第三版报道:“章士钊受陈独秀聘任 将赴京出庭代陈辩护”。

11月4日《中央日报》第七版报道:“闻陈、彭二人,业已聘定平章法律事务所彭望邺吴之屏及章士钊等三人,为辩护律师,担任出庭辩护。其委托书于昨(三)日下午两时签订。”

11月5日《中央日报》第七版报道:“陈等现在看守所中,前患病恙,经延医诊治,已日就痊愈,外面探视,均经检察官禁止”;“证据调齐即结侦查手续”。

11月8日《中央日报》报道:“陈独秀案 昨开二次侦查庭”,“由检察官朱儁讯问书记官孙增厚记录,自二时半至四时,历时九十分钟始毕”。

11月14日《红色中华》第二版报道:“国民党军法司传出消息,陈彭在狱中颇为安静。每日阅《党义》书籍(陈先生从此皈依蒋介石了)……蒋介石安得不拍手称义也哉!”

11月15日《中央日报》报道:“陈独秀案苏法院昨”“开第三次侦查庭,由前承办牛兰案之苏高法院检察官钟尚斌审讯,主任书记官孙增厚记录在案,历两小时始毕事”。

自10月29日胡适在北大的演讲《陈独秀与文学革命》并于次日刊登在《独立评论》上后,陈之故友、社会名流等纷纷著文全面介绍陈独秀。最全面反映对陈独秀的舆论评价,也是这次救陈运动组成的主干内容,要数陈东晓编印于是年12月5日的《陈独秀评论》一书。此书共收入当时各界对陈的评论26篇(附录一篇即《陈独秀案起诉书》包括与陈案十人的分别《起诉书》)。其中所收26篇文章中,有6篇系反对与否定陈独秀的,20篇是肯定陈独秀的。足见编者救陈独秀之良苦用心。

12月21日《红色中华》载文“陈独秀取消派叛党!反共!且听蒋梦麟道来。”“陈独秀叛党后,投降到资产阶级去做走狗,充当‘反共’先锋”。

1932年12月31日,陈独秀一案10人(除去王晓春一人查无实据不予起诉外)被国民政府江苏省高等法院检察官朱儁提起公诉。

1933年2月20日,陈独秀在狱中自撰了5000余字的《辩诉状》。其中针对江苏高等法院起诉书列举他的罪名是“以危害民国为目的,集合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宣传”。罪证则是从他住所抄得的566余本马克思、普列汉诺夫、考茨基、列宁、托洛茨基、布哈林等的著作及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的油印刊物、决议等书籍、材料和文件。对此,陈独秀在《辩诉状》里义正词严地予以辩驳。其开宗明义宣告世人以共产党的反帝反封建军阀的纲领和宗旨,其光明磊落、掷地有声的驳论,尤其是在庄严的法庭上当众大声指控国民党“竭全国民脂民膏以养兵,拥军队以搜括人民杀戮异己,对日本侵占国土,始终节节退让……”;“国民党政府,以党部代替议会,以训政代理民权,以特别法(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出版法》)代替刑法,以军法逮捕审判枪杀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权利……予现在及将来都无篡夺民国为‘党国’之企图。试问谁为‘危害民国’?”这就在法理上和事实上把国民党政府处于被告席上。诚如陆立之所写:“陈独秀的《辩诉状》大气磅礴,铮铮有声,不仅是为自己辩诉,也宣传了共产主义要旨,更批驳了国民党政府的腐恶。这洋洋数千言,恐怕在古今文献中,只有唐代骆宾王的《讨武曌檄》堪与比拟”。此《辩诉状》,连同国民政府对陈案10人的《检察官起诉书》及《章士钊律师辩护词》(1933年4月24日)、南京《中央日报》论文《答陈独秀及章士钊》《章士钊律师答中央日报》(1933年5月5日)和《江苏高等法院判决书》(1933年4月26日)等共六大部分组成的,章士钊编拟的《陈案书状汇录》一书,由亚东书局印制1000本出售,瞬即告罄。不仅取得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同情,而且当即被上海沪江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选为教材,流传于高等学府。正如李劼所说“站在国民政府法庭上的陈独秀,充分展示出一位文化领袖的雄辩风采。既是一无所有的囚徒,又是富可敌国的精神斗士”。

江苏高等法院假江宁地方法院刑庭,于同年4月14、15、20日3次开庭,审判陈独秀等一案。记者及旁听者共200余人到场。

章士钊律师1933年4月14日下午一开庭所作的长达53分钟的《律师辩护词》,从言论及行动两大方面,援引中外古今法制,条分缕析地辩明陈并未叛国。

特别是4月20日的第三次庭审,是公开辩论,上、下午的两场共辩达7个小时之久。就在4月20日章律师的辩护词中,有一段说陈独秀“清共而后……已为干部派摒除伐敌,地位适与国民党最前线之敌人为敌,不期而化为缓冲之集团。即以共产党论,托洛茨基派多一人,即斯大林派少一人,斯大林派少一人,即江西红军少一人,如斯辗转,相辅为用,谓托洛茨基派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也,要无不可。即此以论功罪,其为托洛茨基派有功于国民党也,且不暇给,罪胡为乎来哉?”至此,陈独秀彭述之均起立补充声明,章律师之辩护,“全系其个人之意见,并未征求本人同意,且亦无須征求本人同意。至本人之政治主张,不能以章律师之辩护为根据,应以本人之文件为根据”。这时,旁听席上有‘革命家’‘革命家’的赞声”。直到1933年8月1日陈独秀在给汪原放(方泉)的信,及汪在宁探监时,陈独秀一再要汪“望与行严先生一商,是否可将其中‘清共尔后……罪胡为乎来哉?’这一段删去”。陈独秀作为中国共产党主要创始人的这种鲜明而坚定的立场,不仅维护了中国共产党和他当年创党的宗旨,还在法庭上揭露了国民党军事剿共的反动本质。字字有声,可圈可点,大义凛然,彪炳日月!

4月26日,江苏最高法院判决书作出对“陈独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处有期徒刑13年,禠夺公权15年,王子平何阿芳帮助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处有期徒刑五年,禠夺公权七年”等的判决。

审判陈独秀等,依据的是1931年3月1日施行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等。《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的前身是1928年3月9日蒋介石国民政府还在北伐期间公布的《暂行反革命治罪法》,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党及其国民政府或破坏三民主义而起义者,与外国缔结损失国家主权利益和土地协定者,利用外国势力图谋破坏国民革命者,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及不利于国民革命主张者,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团体或集会者,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具有破坏行为者,皆为反革命,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个法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后中止。《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提出时叫《危害党国紧急治罪法原则》七条,是1930年8月由胡汉民等提出;后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送达立法院起草正式法律文本并通过,改成《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1年1月3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从1931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该法规定:凡“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犯法者,戒严区内由该区最高军事机关审判,在“剿共”区域内由县长及司法官二人组织临时法庭审判。该法是国民政府刑法典“内乱罪”的特别法。是国民政府以“危害民国”的罪名,镇压和迫害中国共产党人及一切抗日爱国和要求民主的人士及异己力量的所谓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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