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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4)

2.重要原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总则方面列举了几条重要原则。一是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在党内监督中的体现。“全面”和“从严”是全面从严治党两个方面的价值。为什么党的十八大之后,党的建设打开新局面,进入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价值的增加,对于从严治党效力的增强具有巨大作用。“全面”即全覆盖、无空白、无遗漏、无例外、无禁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是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全面”的价值在党内监督里的首要体现。党内不承认有不受监督的人,不受监督的组织。

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讲得非常清楚,叫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监督约束和信任重用二者并行不悖,并不矛盾。要按照党的建设基本原理来看,在信任重用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加强监督,恰恰是信任的延伸。所以,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而不能将其对立。监督和约束也绝不代表不行,为什么?因为监督约束是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党的监督面前人人平等。监督到位,各项工作保障到位,防止监督对象犯错误,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达到了信用重任的目的,所以二者是不矛盾的。所以,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形成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监督链条,使每一级组织、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在党内监督的章程下进行,实现监督面前一视同仁,无特权、无例外,不留死角。

二是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毫无疑问,党内监督也是一个很大的工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所以党内监督要遵循、要贯彻,也要落实民主集中制,不能有所偏离。

民主集中制着眼于整个党的队伍的监督体系的完善,要实现依规依纪推进。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特别提到,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几句话是有针对性的。

首先,为什么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过去一段时间,管党治党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党风政风不正,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不完全得力。监督不到位,发力不够,造成这种情况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受到距离、时间、空间的影响。上级监督表现突出的弊端之一是什么?远。就是看不见或看不清,那么,上对下的监督就难以发力,这个力也就难以准确。

所以《条例》里提到“要强化”。怎么强化?比如说由远变近,看清了、问题抓准了再发力,就使得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落实下来了,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也就能履行到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和创新中,一个很大的方面就是强化上级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最典型的手段就是党的十八大以后的巡视工作、巡视制度。比如中央巡视组对于中管干部和中央管理机构的巡视。我们知道,巡视是上对下的监督手段,而巡视组到巡视单位就等于把上级的眼光拉长,看得更远了。发现问题,锁定问题,就好监督。巡视制度的完善就是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而且已经大见成效。这也是对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党内监督的几个重要方向上的探索和创新做出确认和规定。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报告部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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