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行动纲领(2)

吴敬琏: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行动纲领(2)

另外一件需要一定政治勇气和智慧来处理的事情,是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对产权的保护都获得了新的动力,但司法不公、不规范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一些公检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力,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反司法程序,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拘押、恐吓等方式接管民营企业家的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的价格拍卖或变卖民营企业涉案财产。上述行为造成了一些侵害产权的错案冤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意见》提出,要坚持有错必纠,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该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甄别和纠正若干典型案例,有利于给社会以法治引导,唤起社会各界对保护产权的普遍认知,让大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与此相联系,还有一个妥善处理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长期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灰色”经营甚至违法行为。一旦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对此,一些民营企业忧心忡忡,也造成一些人心思不定、投资意愿不强,向外转移财产。《意见》提出,要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按照这样的方向性要求来处理既往问题,更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和增强企业家的安全感。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出台,为建设现代产权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法人和自然人财产权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行动纲领。不过正如马克思所说,“一步实际运动要比一打纲领更为重要”。为了完成这一宏大的事业,仅仅有一个好的纲领是不够的,重要的是采取实际行动,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在我看来,为了把《意见》落到实处,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做好以下几件事:

第一,开展全民性的学习运动。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人民大众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法治观念常常对建设法治国家形成障碍。因此,应当利用贯彻执行《意见》的机会,在全体人民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普法学习和教育运动,形成尊重法律、捍卫法律、抵制一切违反法治和破坏产权行为的全民共识。

第二,根据《意见》要求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以前崇尚“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法律制度是极不完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备起来。但是直到现在,与现代法治观念和现代产权制度不相吻合的地方还是所在多有,亟须加以完善。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还需要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和执法活动的种种规程。

第三,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守信践诺,在产权保护上起模范作用。保护产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内容。但从实践来看,一些党政机关在保护产权的作用发挥上还很不够,甚至存在由于政府自身的不当行为造成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保护产权,政府必须带头做出表率。正如《意见》指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在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方面,着力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虽然所有这一切都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克服种种困难和障碍才能做好,但我相信,随着《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必将迎来一个更加光明的未来。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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