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力制度支撑

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力制度支撑

摘要:对于全面从严治党来说,不论是纪律建设、作风建设,还是反腐败斗争,都离不开有效的党内监督。实现党内监督效果最大化,既要全覆盖、无禁区,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深入总结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实践方面的经验教训,体现了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的里程碑。

两项法规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强力制度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采取系列措施管党治党。《准则》《条例》直面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理想信念缺失、“四个自信”不足,《准则》鲜明提出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针对宗旨意识淡薄、热衷形式主义,《准则》明确要求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针对宗派主义、山头主义不良风气,《准则》明确表示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做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针对党内监督不健全、覆盖不到位问题,《条例》既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监督体系,又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监督者也要被监督。两项法规的修订,明确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要义,迈出了党内监督系统化制度化、党内问责精细化的重要一步,逐步形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群。

两项法规为实施党内监督提供了强力制度支撑。对于全面从严治党来说,不论是纪律建设、作风建设,还是反腐败斗争,都离不开有效的党内监督。实现党内监督效果最大化,既要全覆盖、无禁区,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新修订的《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对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提出具体规定,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举措。《条例》在体例上改变了试行条例中监督主体与监督制度分别规定的做法,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以监督责任为主轴,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以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的划分上,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也作出规定等。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倒逼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倒逼问题得到切实整改。在监督方式方法上,《条例》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两项法规为盯住关键少数提供了强力制度支撑。“治党先治吏,治吏必从严”,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就在于严抓关键少数。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修订完善《准则》《条例》,扎牢制度笼子的同时也将党内监督的重心聚焦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从执纪审查的实践不难看出,党内监督弱化是导致作风问题及腐败顽疾的重要原因。诚然,党内监督难就难在对关键少数的监督。之所以出现“集团式”腐败、“塌方式”腐败,与领导干部带头违纪、负面示范分不开,补齐党内监督的短板就要破解这个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趋于聚焦核心、抓住重点,《准则》和《条例》更在制度层面明确了主要对象,向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标准,使其成为落实责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底线、强示范,领导干部才能自觉作表率。

(作者系广东省肇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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