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意见》第五点指出:“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的确出现过对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财产处置不依法依规的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滋生了腐败。因此,《意见》规定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并强调了几个区分: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另外,《意见》还强调要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完善涉案财物的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那么,这些措施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呢?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这一段体现了我国要建立法治政府、要建立司法公信力、要树立法治精神的态度。
六、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意见》第六点指出:“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在现实中由于民间借贷的情况复杂,使得这两者的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理清。所以,有学者认为,几乎所有的民间借贷案中都涉及法律规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是否将借来的钱用于挥霍。也就是说,判断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借来的钱是不是用于挥霍。但是我们发现,几乎在所有的民间借贷案背后都有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挥霍的影子,在温州或者浙江其他一些地方,高息借贷以后,相关资金用于包装、摆阔等与经营的策略常常有一定的关系。事实上,吴英集资诈骗案就是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吴英将集资来的巨额资金用于购买高级轿车以及高档服装和首饰等,并因此在定案时产生了分歧。一方面,她将集资来的钱用于个人挥霍。另一方面,浙江的一些企业认为,将借来的钱用于生活消费是为了企业包装,提升企业形象。这样就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甄别造成一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中指出:“禁不如疏。在法律制度史上,国家对民间盛行行为的禁止往往并不成功,更为合理的法律态度是疏导,为社会关系中的各主体提供利益安排与纠纷解决。诸如小额贷款公司之类只是国家金融专营的另一种表现,可以填补某些需求领域,但不能替代民间借贷本身。‘法律按其真正的涵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有而有智慧之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在经济的发展中,政府的首要职责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不是不合理地限制权利的行使,更不是通过与公民争夺利益来垄断金融市场,排斥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项财产权利,‘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力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我们在承认民间借贷存在正当性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明确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消除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入‘地上’,从而将这类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批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发布。其中第六条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总原则是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慎重、严格,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经济交往中的行为不轻易追究刑事责任,并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可见,《意见》以及相关文件的发布,表明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明确态度,就是贯彻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不轻易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也给私营企业负责人们一个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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