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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安:解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5)

七、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意见》第七点指出:“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的信誉与声誉。作为行政主体,政府的信誉与声誉是外在的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评价。政府行为与各级政府信誉、声誉关系到政府在公众心中的认知感、信任感,它们是一种正相关关系。《意见》第七点,主要针对的是政府信誉,诚信政府在财产保护制度中的重要作用。过去,个别政府部门采取的是新官不理旧账。简单来讲,就是政府换届、主要领导换届使得政策制度多变,缺乏连续性。所以,《意见》特别强调了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信赖性,并指出“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也就是说,各级政府一定要严守权力运用的边界,不仅不越权,还要信守合约。同时,政府应当信守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穷人的茅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所以,政府信誉的表现就在于,一是不能侵权,二是要信守承诺。

八、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意见》第八点指出: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什么是征收?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公权力强行取得私人所有的财产的制度。由于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正当性,跟税收一样,得到现代各国法律的认可,是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利的限制。为公平起见,各国在承认国家有权实施征收的同时,也规定征收权的行驶必须以公平补偿为前提。因此,征收是国家取得财产的一项极为特殊的制度,不能成为被广泛运用的一般性制度,否则私有财产的保护就成为一句空话。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界定一定要规范。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2004年《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也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物权法》第42条、第132条、第148条也对征收制度作了一般性规定。2007年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世纪90年代,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不断升级以及危旧房改造,城市高速发展与土地短缺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列举性的规定(第8条),由此限制了征收制度的适用范围。但是,这个界定过于宽松,不但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列为公共利益,而且还将“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作为公共利益予以明确规定,在地方政府面临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压力以及巨大经济利益诱惑的背景下,很多人担心政府会运用这些条款任意扩大征收范围。比如,湖南嘉禾县为了建珠泉商贸城,县政府以文件的形式下达了居民搬迁通知,并打出大幅标语: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同时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动员自己的亲属尽快搬迁,如若不然,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这样一来,导致社会矛盾和家庭矛盾激增。事实上,嘉禾县政府根本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出于商业利益。所以,公共利益的界定一定要严格、规范。

此外,还要注意区分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那么集体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是否允许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限制?这些都需要谨慎对待。

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还要予以及时合理补偿。现在,纠纷的出现往往是补偿标准的不合理、不公平,无法使民众满意。同时,这也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未涉及征收补偿标准。各地补偿标准差异化明显,也就是同一地区、同一区域,补偿标准也有较大差别。另外,一些补偿措施并没有把被征收者的一些重要利益考虑进去,造成矛盾冲突。实施强拆,往往会激化矛盾,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比如,由强拆、强征导致的河北石家庄贾敬龙案。可见,强拆导致的激烈冲突,我们不可不认真对待。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意见》第九点指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知识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和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但因知识的公共产品特征,在缺乏特别制度安排的情况下,自由的市场竞争将会导致“供给不足”。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用某种办法使公共产品的外部经济效果内部化可以解决公共产品生产的市场失灵。而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将知识的外部经济效果内部化的一种手段。所以,《知识产权法》是利用市场机能的巧妙体系。

在知识经济时代,新的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研发成本,时间长,投入大,而现在的技术使得模仿发展很快,且成本很低。对于文学艺术和一些创作传播途径的多样化,特别是数字技术超强的复制和传播能力,以及网络环境下分散化、个人化、速度化、高质化的传播方式,使得著作权的保护无法控制与保障。比如,加多宝与王老吉关于商标的战争打了几年,对双方企业甚至这个行业都带来了严重影响。我国鼓励创新,鼓励以知识为导向的社会发展,正是因为知识代表了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力量源泉。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及科研人员价值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为了什么?留住高精尖人才。在连续三年的资本外流中,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就是伴随着财富的外流,我们精英阶层的高精尖人才也在不断外流。高精尖人才拥有较高创造力,可以创造出巨大的价值,是现代乃至未来科技发展的一个重要力量,也是我国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点。2016年11月出台的这两个重要文件,凸显了党中央对科技人员的爱护,对人的价值和知识价值的尊重。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王莹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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