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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安:解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6)

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意见》第十点指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着力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中国农地正在发生两个重要的政策性转变:一是通过农地确权不断提升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强度;二是通过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农地的流转与集中。从而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改善农地规模经济性,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型。

关于农村土地有三个主体共有制度:国家、集体、农民。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2007年《物权法》第五十八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可见,农民是农村土地产权的重要主体。

2008年10月12日,中共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土地产权制度无疑是土地制度的核心,赋予农民更加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对农地的流转、交易、土地征收补偿作出制度性保障。但是目前,问题仍未完全解决,矛盾也依旧突出,贾敬龙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作为国家代表的当地政府的权力比较强势,而农民属于比较弱势的一方。

另外,关于建设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在《物权法》起草时,对于70年大限之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就有很大争议。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是自动续期,还是无偿收回?《物权法》最终作了一个妥协各方利益的考虑,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为确保《物权法》早日出台,所选择的搁置争议,模糊处理的立法技术。

当时争议的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只交象征性的费用,就可自动续期。但是,在2016年4月温州爆发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收取高额续费的事件,让人们感觉到了恐惧。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首次规定“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而且还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1993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

由此可见,人们的担心不无道理。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的法律法规应当与《物权法》中对于自动续期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所谓自动续期,第一,应具有自动性;第二,应是象征性收费。《物权法》是关于物权保护的基本法律,由此,我们不能突破底线,挑战民意。

《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还是比较审慎的,给予人们一个法律的合理预期。这种预期应当保证法律效力与法律制度的一致性,也就是说既然《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就应当照此执行。更何况,世界上好像还没有一个国家在同时收取续期费和房地产税这两种费用。因此,各级政府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一定要审慎、合法,不要挑战民意。

十一、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意见》最后指出: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加强舆论引导,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更好发挥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和合力,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基础性、标志性、关键性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我们说,产权是重要的!制度选择更是重要的!制度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品格和价值坐标。人们在各种行为、各种利益博弈基础上形成一定的认知模式和行为模式,并自觉自愿地将其固化为内在规则,更进一步地在自觉反思、理性指导下对自生自发的内在规则正式外化为社会制度。所以说,制度是人类按照自己的独立意识实现自己设定目标的基本保证,具有工具理性。但是,制度不仅是特定社会生活的产物,更是特定社会所推崇的价值准则的反映。所以,制度也具有价值理性。胡塞尔说过“生活世界是一个前科学的、在先被给与的世界,是一个直观的奠基性世界,是先验的自我通过意向性所普照的富有意义富有价值的世界。”简单地讲,只有权利从法中获得生命的同时,才给法注入了生命力!只有制度具有竞争力,才能留住人才、留住财产,给民众以安全感。另一方面,民众的权利在从法中获得生命的同时又给法注入了生命力。产权保护制度,它突出了人的主体性,表达了自觉的人的含义。而人类的发展,人类的资本,构成了国民财富的最终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共享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的机会。谢谢!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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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苇校对:王莹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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