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告> 文稿> 政治> 正文

李晓安:解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3)

四、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意见》第四点明确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这一段内容可以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现存的民营企业资本原罪问题给予了最恳切的回答,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实的评价。事实上,我国针对民营企业的问题,提到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9年前后,就有人陆陆续续地开始探讨原罪的问题。最先发声的是民间和学术界,为什么?随着中国经济迅速成长,社会财富迅速膨胀,一些在社会发展当中相对失落的人、没有在变革当中找到位置的人以及属于弱势群体的人,对于财富的正当性提出了意见。而学术界的争论无非是对这种民间情绪的一种学术化表达。他们提出一个观点,认为民营企业都是靠侵吞国有资产发展起来的,这是一种原罪。不仅如此,他们还把一切不规范,包括在国外市场经济成熟条件下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政策失误导致的问题统统加在民营企业头上,把原罪的概念无限扩大,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比如,权钱交易、暴利、乱集资等。对于这些问题,学者原本研究得并不多,但是自唐万新、张海、牟其中等企业负责人不断出事以后,就有很多学者认为民营企业的原罪表现为暴利和不断圈钱。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更多的人把行贿受贿与原罪挂上钩。甚至有人发现,在每个被查处的贪官背后就会找到一个民营企业。从胡长清、成克杰、陈良宇、刘志华,一直到近几年惩处的“老虎”“苍蝇”,大多都有这样的一个问题。于是,有很多人开始提到民营企业事实上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并把它归结为原罪。这似乎给予了私有企业一个形象定位,即从事私有企业那帮人的发家史,就是“原罪”发家史,更广泛地说,有钱人就是有“原罪”。甚至有一些人主张中国私有企业的“出生罪恶论”。那么,民意与国家政策越来越受舆论风向的影响,企业家的事业环境在企业家群体被理论界和舆论界中的一些人妖魔化的过程中逐渐恶化,进而刺激了一种潜在的政治取向,有些人开始强调要对私有企业家进行追查和清算。

针对这种观点,也有提出不同主张的,就是用历史与法律的观点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出一个解释,最典型的就是张维迎。张维迎认为,对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既要历史地看待,也要站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看待。他主张赦免,认为不要继续追究民营企业以前的这些事情,应自然地站在历史发展大局中来考察,让这个事情过去,然后大家从某一个时段开始认真发展经济。张维迎没有更多理论上的解释,只是提出一个方法,这就是赦免论。

2006年,关于原罪的问题,又有人掀起争论的声浪,这实际上涉及对改革开放的评价。如果大家都认为民营企业的“原罪”不仅存在,而且还是一切罪恶,如暴利、圈钱、侵占国有资产、腐蚀干部等的源泉,那么改革开放是不是错了?很明显不是。我们应该历史地看待这一问题。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本身还不健全,存在一定缺陷(而这正是改革的必要性之所在),导致了一些不恰当的做法。比如,当时没有《公司法》,做买卖的人就会以投机倒把罪被抓。这一做法直到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这一罪责才终结。再比如,当初没有民营企业,也没有《公司法》,如何判出资不实?那个时代也没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怎么断定侵占国有资产?如果不尊重民营企业的发展历史,揪住这个问题不放,怎么能促进改革开放呢?

这一争论到2006年末达到了白热化。2006年11月17日,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胡德平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民营经济的诞生非但没有“原罪”,而且应该早生十年、二十年。现在要来追究和清算“原罪”和“第一桶金”,就等于是对改革开放的巨大成绩的否定。同年,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也表示,“我们还是主张不争论,还是用实践和历史来回答”。

在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时代,财富积累速度越来越快,我们的文化习惯、意识形态沿袭下来的一些说法,仍会挑起对“原罪”问题的讨论,以及对“原罪”的再追究。所谓“原罪”,如果是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段,特别是在《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银行法》等法律出台前的那些事情,那么到现在也已过了法律上的追诉期。也就是说,即便当时认定有罪,现在也已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若再想定罪,从法律上讲已不太可能。何况1997年修订的《刑法》确定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而罪刑法定的基本内涵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追责,法不溯及既往,罪责刑要相适应。简单地讲,从《刑法》规定来看,如果当时不认为有罪,那么今天也一定不会追究。即使有罪,也要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照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来追究责任。从旧兼从轻原则也是一个基本原则,不能突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在政府主导下正处于转型期。一方面,政府掌控着大量经济资源,尤其是金融、土地等核心市场要素的分配权,以及财政、货币、税收、法律、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权等政策资源;另一方面,中国法治制度的缺失,导致公权力缺少内部和外部制约机制。在这一背景下,很多企业家更加不信任市场经济与法治秩序,集体为恶,各自为政,寻找各种“保护伞”与“护身符”,以致形成恶性循环,并最终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的社会生态。而《意见》的出台,彰显了党中央和政府的态度——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给企业家一个定心丸。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王莹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