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娟:建设有效的党内监督体系

李秀娟:建设有效的党内监督体系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多项新规定、新精神,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反腐进行到底的决心及建设有效党内监督体系的大胆创新。

明确指出党内监督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贪欲+权力+机会=腐败。”十八大以来查处的高官,大都曾担任过一把手,针对一把手贪腐高发的现实,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与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的“……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精神相一致,体现出现阶段党内监督的对象已经落实到上至中央高层、下至地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身上。这必将进一步颠覆传统观念中“刑不上大夫”的旧思维,保证党内监督真正无禁区、全覆盖,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败斗争增设法规利器。

明确各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职权

在以往的党内监督实践中,党内监督的实体权力均被划归至各级党委的名下,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缺乏有效的党内法规依据,导致党内监督实质上仍属于各级党委对自身的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这一规定不仅从党内法规层面指明各级纪委“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定位,最重要的是明确授予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职权,这使得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真正得到落实。

明确责任主体加大监督力度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条例(试行)》中,对同级党委的党内监督仍以党委自身监督为主,地方各级纪委的人、事、财权主要属于同级党委,监督工作主要由同级党委领导,致使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虚化。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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