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二种形态中,党纪轻处分指的是警告、严重警告;组织处理包括停职、免职、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第二种形态重在抓早抓小。其适用范围包括5种情形: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构成严重违纪,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免于纪律处分,应当予以组织调整的;受到党纪轻处分,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其他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予以组织调整的情形。
第二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完善信访管理、畅通问题线索渠道、规范线索集中处置、集体审议审理报告、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等5种。
完善信访管理。现阶段,要积极推动信访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提高信访信息收集的来源多元化、管理集中化,实现信访信息处理过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及时归类和更新信访案件信息,借助大数据平台完善信访案件管理。
畅通问题线索渠道。要畅通网络举报、电话举报、来信举报、就地来访举报等主要问题线索渠道,同时,相关负责部门要主动深入基层,从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
规范线索集中处置。建立“集体研判、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全程督办”的问题线索处置办理工作机制,按照“四种形态”和“五类方式”(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进行集体分析研判,做到集中管理、定期清理、集体排查、规范处置。
集体审议审理报告。审理承办人审理案件后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至审理机构进行集体审议,按照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顺序,分别对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和表述,把忏悔录、违纪事实材料作为审理报告附件。审理机构收到初步意见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并提出拟处置方案。最后,由各级纪委听取审理汇报进行分析并确定处置意见。
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以及其他组织处理方式。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经过“集体审议初核意见”环节之后,对违纪问题转立案,并给予当事人党纪轻处分的,各级党委(党组)可同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对违纪问题无需转立案,不给予当事人党纪轻处分的,各级党委(党组)也可给予组织处理。
原则把握:在受党纪轻处分、受组织处理的人员当中,对于问题性质不太严重的、能够主动说清情况并能付诸整改行动的党员,要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对问题性质更轻微的党员,只要能够主动改过,本应给予轻处分的,也可以放到第一种形态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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