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四种形态”的原则把握(3)

运用“四种形态”的原则把握(3)

摘要:“四种形态”是关于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为纪律尺子打上了四道“刻度”,为各级纪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各级纪委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要精准把握不同形态对应的不同处理措施。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三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包括4种情形:问题严重,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构成违纪,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构成违法犯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应当给予重处分、予以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形。

第三种形态重在“刮骨疗毒”。在执纪审查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对象,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如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要按照党的法规规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案件检查规则、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针对违纪的不同情况,按照违纪的事实,根据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对违纪党员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甚至采取“断崖式”降级的处分方式。

原则把握: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应考虑在党纪范围内处理,不能简单地移交司法机关。应尽最大的可能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教育,鼓励引导他们主动讲清问题,并积极整改,尽量挽救更多的党员。对于严重违纪的党员,可以根据他们的态度和行为来判断是否可以从轻处理。如果自己主动争取、认错态度好,且在行为上也有体现,可以从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反之,对于那些心存侥幸、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的犯错误党员,则一定要从严查处,绝不能姑息。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种形态重点放在有腐必反上。各级纪委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党员存在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的行为,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如果违法事实成立,将依法追究违法党员的刑事责任。在处理第四种形态过程中,纪委要实现党纪和国法的衔接,对于违纪违法的党员,既要给予党纪处分,又要移送检察机关,让其接受法律的制裁。

原则把握:在处理第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要坚决查处极少数典型案件,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同时,务必抓好查办案件的后续工作,杜绝一判了之。对于已经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可以让他们自己主动争取、向组织讲清问题并及时纠错整改,争取党组织的从宽处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纪检组)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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