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提高纪律建设的地位

重视提高纪律建设的地位

摘要:纪严于法,对共产党员的要求高于普通公民,普通公民能做的,党员不一定能做;纪在法前,在法律惩罚之前,纪律先予以处理,也就是先由纪律解决突破共产党员底线的问题,再由法律解决突破普通公民底线的问题。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管党治党历程,加强纪律建设的地位和作用突出。

这是因为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揭露问题的深入,一个显而易见但却一直被忽视的规律终获重视,那就是违法必先违纪。正是由于党的纪律松弛,纪纲不彰,而执纪者退守法律防线,纪法不分,所以造成越来越多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行走在法律边缘,造成一种典型现象:刚刚还在台上大讲廉政建设,下来就被带走接受调查。这就是所谓“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这种现象很有戏剧性,但对执政党的形象却是极大损害,政治影响十分不利。

这种纪纲不彰、纪法不分造成的更大的政治危害,是党员队伍的大多数脱管,只要不犯法就没事,犯了纪律无所谓。这样纪律松弛,组织涣散,党组织就不可能发挥有效的领导力。如此,党的领导无从体现,执政之基危矣。

针对这种情况和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纪严于法,对共产党员的要求高于普通公民,普通公民能做的,党员不一定能做;纪在法前,在法律惩罚之前,纪律先予以处理,也就是先由纪律解决突破共产党员底线的问题,再由法律解决突破普通公民底线的问题。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

党的纪律分六大类,政治纪律排在第一位。广泛意义上说,所有违纪者都可以被视为违反了政治纪律,因为所有违纪问题都是破坏了党的形象,破坏了执政之基,其最大的危害是政治危害。

正是着眼于人心向背这个最大的政治,才更要通过“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在法律之前执行严明的纪律,将严重违纪违法分子当作一个毒瘤,与党的肌体进行切割剥离,向世人昭示“中国共产党与腐败水火不容”的政治态度。由此可见,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在“旗帜鲜明讲政治”,就是从政治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体现。

把纪律挺在前面,在实践中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实践告诉我们,管党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8800多万党员光靠办几个案子是管不住、治不好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真正管住绝大多数,才能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考察调研时指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这是减存量遏增量、既解决老问题又防止产生新问题的有效方式。实践“四种形态”一年多来,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一方面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不减,另一方面又区别对待,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挽救一批党员干部。但这也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却恰恰是把许多以前没有突出关注的事和习以为常不当回事的事,管了起来,发挥了标本兼治的作用。

事实上,加强纪律建设被视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其作用不仅来源于它的制度属性,更重要的是来源于它的政治属性,来源于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所以,从政治上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重视提高纪律建设的地位、发挥其治本作用。

——摘自《学习时报》(艾思平)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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