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深化派驻监督的三个关系

理清深化派驻监督的三个关系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开展派驻监督体制改革,实现了对党的部门和国家机关的派驻监督全覆盖。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各级纪委派驻纪检组要认真落实“三转”,及时理清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派的权威与驻的优势、执纪审查与政治监督等三方面关系,找准职责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将纪律挺在前面,为推进驻在单位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发挥了积极的职能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开展派驻监督体制改革,实现了对党的部门和国家机关的派驻监督全覆盖。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各级纪委派驻纪检组要认真落实“三转”,及时理清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派的权威与驻的优势、执纪审查与政治监督等三方面关系,找准职责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将纪律挺在前面,为推进驻在单位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发挥了积极的职能作用。

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

落实“两个责任”,一方面要求驻在单位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要求派驻纪检组找准职责定位,切实改变以往较多地承担主体责任工作,而作为主责主业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开展不力的现象。种好“责任田”是驻在单位的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组的责任是监督驻在单位“种地”,而不是替代驻在单位“种地”。但这并不意味着派驻监督从此就不需要去“田间地头”。积极参与驻在单位的相关活动,既是实现驻的优势的必要途径,也是履行监督责任的客观需要,这与不分管、不承担主体责任工作是两个概念,主要体现在工作的视角和重心发生了变化,主体责任重在教育制度管理,监督责任重在监督执纪问责,两者殊途同归,共同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中心任务。当前派驻监督落实“三转”,要始终牢牢占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中心阵地,坚持不留死角和盲区,在贴近、融入驻在单位的权力运行和日常管理中,实现及时全面和深入有效的监督。

派的权威与驻的优势

推进派驻监督体制改革,实行派驻机构全覆盖,就是要发挥派的权威与驻的优势,切实改变派驻监督不力的状况。其中,派的权威体现在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单位的监督不是同级监督,更不是下级监督,而是代表上级党委纪委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驻的优势体现在派驻纪检组通过每天接触、参与驻在单位的相关活动,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查处驻在单位的问题。就相当数量的派驻纪检组而言,问题线索少或者发现不了问题线索,才是真正制约派驻监督成效的瓶颈。为此,派驻监督的核心要务就是要通过发挥驻的优势作用,从中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与不足。派的权威与驻的优势,两者相辅相成,但在两者的关系问题上,驻的优势是前提与基础。如果不能通过发挥驻的优势,及时有效地发现驻在单位的问题,成为事实上的聋子瞎子,那么派的权威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强化派驻监督,必须首先致力于驻的优势作用的发挥,聚焦问题线索的发现,从而为开展执纪审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必要的前提与基础,既抓早抓小,又严肃问责,以实实在在的监督成果和效果最终体现和实现监督的权威。

执纪审查与政治监督

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单位执行党的纪律情况进行审查,推进驻在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常驻不走的巡视组”的职能。就党内法规明文规定而言,派驻纪检组履行党的执纪审查职责,监督内容与范围主要涉及与党的纪律有关的事项。但就中央有关“常驻不走的巡视组”的职能定位而言,派驻纪检组履行的还有类似政治巡视的政治监督职责,是更为广义的党纪检查,监督内容与范围涵盖驻在单位是否全面贯彻中央大政方针、是否全面依法履职用权、是否全面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等各个方面,是对驻在单位的全方位监督。因此,派驻纪检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责,本质是政治监督,监督范围贯穿于党的部门和国家机关履职和管理的全过程。只有从政治监督的高度,才能拓宽派驻监督的视野,理清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困扰问题,也只有从政治监督的角度,贴近并融入驻在单位的履职和管理过程开展监督,并结合其权力运行规律,找出廉政风险的薄弱环节、关键岗位和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督,才能切实加强派驻监督的具体化、针对性和实效性。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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