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科学要义(3)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科学要义(3)

三、蕴含权责对等的精神实质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根本目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突破制度之笼,就会导致公权力私用、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破坏。如果关进制度笼子,则确保权力规范透明、公正高效行使,更好地为人民尽职尽责。权责对等的法治原则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诚使命、敢于担当。如果把权力进“笼”理解为可以懒政怠政不作为,就与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目的背道而驰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权力就意味着责任,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联。一个领导干部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是判断其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一个合格的领导干部应当做到工作大胆,用权谨慎,对权力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国家机关在拥有公权力的同时,必须负有相应的责任。掌握什么样的权力,就意味着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责任主体要有一种认真履职的担当意识,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联,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现了依法履职的责任担当和内在要求。国家机关依法履行公共职能,要围绕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重大战略部署的实施来进行,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来进行,围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来进行,围绕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总体部署来进行。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有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发展的责任担当。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通常具有较高的知识技能和素养,应属于高素质的劳动者。一方面,公职人员作为生产力要素,在社会生产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影响生产资料的取得和分配,影响劳动对象经过劳动加工后的成果的分配。换言之,作为劳动者的公职人员可以利用职权影响生产力三要素中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对象两大要素。因此,通过惩治和预防腐败,促使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就可以保证其作为劳动者这一要素功能得到发挥,同时,也可以使另外两大生产力要素在公权力影响下得以充分发挥作用。当生产力三大要素都能有效发挥作用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得到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实现。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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