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华:党内法规的程序法则(2)

江国华:党内法规的程序法则(2)

统筹规划程序

在技术层面上,统筹规划程序乃党内法规科学性法则的内在要求。党内法规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判断党内法规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的重要标准。科学性法则所蕴含的核心要素包括党内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和合逻辑性、法规内容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其中党内法规体系的完整性是科学性法则的首要要求。具体而言,统筹规划程序包括以下基本要点。

统筹规划程序要以形成结构完善、内容合理的法规体系为中心。从目前党内法规的内容来看,我国党内法规在内容和体系结构上,都表现出了一定的不平衡性:有关纪律和纪律检查的党规较多,规定和保护党员个人权利的内容相对较少;规定实体性内容的党规较多,规定程序性内容的党规相对较少;原则性规定较多,细则性规定相对较少;重复立法和交叉立法的现象较多,党规之间的衔接机制和配套规定不够健全等。

统筹规划程序要以党内法规立法工作规划为依托。党内法规工作规划是党内法规领域最为核心的顶层设计,我们要把党内法规工作五年规划作为党规制定的方向指引,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党规的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各方面党规立法的协调工作。根据目前党的建设对党内法规的制度需求,未来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建立健全综合性基础主干党内法规上面,集中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领域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同时,党内法规的工作计划还应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需求,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出台一批实践急需、社会期待的党内法规,解决好规范权力行使、推进作风转变、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改革用人制度等重点党规的制定问题。

立法后评估程序

在实施层面上,立法后评估程序乃党内法规可操作性的内在要求。在法治实践中,立法后评估已经被证明是提高立法活动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促进法律实施的有效手段,作为具有“法”属性的党内法规也应仿效相关立法后评估实践,展开对党内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估,以实施效果评估为依托,根据评估反馈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党内法规,进行有针对性和深入的法规清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立、改、废”衔接机制,解决党内法规制度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

此外,我们通过评估可以实现对党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由此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和力度,使党规的刚性约束力得到严格遵循。但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党内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各项评估程序和模式还不成熟,理论界应借鉴国家立法后评估的相关经验与实践,尽快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党内法规评估办法,明确党规评估的主体构成、对象选择、指标体系、方式方法以及相关程序内容。此外,为督促党内法规的执行和落实,在评估中应重点加强党内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到党规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党规没有例外,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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