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鲁鸣:加快形成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2)

姜鲁鸣:加快形成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2)

历史方位: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

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刚进入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这是我们党洞悉世界大势、着眼中国国情作出的科学判断,也是深入实施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现实起点。

近些年来,我国在军民融合发展上迈出了坚实步伐,取得了丰硕成果,促进了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的同步增长,但与“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融合目标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从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情况看,据有关研究,军民融合度不到40%。从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情况看,近几年我军依托国民教育培养的人才比率不到30%。从军队保障社会化情况看,基本实现后勤保障社会化的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和繁重。综合来看,我国几个重点领域的军民融合程度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军队的一半,如果再考虑到我国海洋、空天、信息等新兴领域的军民融合才刚刚起步。当前,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还面临思想观念跟不上、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滞后、工作执行力度不够等难题。归结起来,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

体制性障碍。体制问题是当前制约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第一难题。军民融合的基本作用力是统筹、整合、开放、交融,而现行体制中却存在明显的“碎片化”倾向:军地之间缺乏有效的体制联接整合,各融合领域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融合体制缺乏有效的纵向贯通。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军民融合过程中“多头提需求、分散搞对接、各自抓建设”的现象,出现军民融合底数不清、渠道不畅、技术标准不协调、补偿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我国国家安全和发展双重需求的日益扩大,而各军民融合领域的中低端技术产品供给能力相对过剩,高端供给能力相对不足。这个矛盾,在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海洋资源开发、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尤为突出,军民融合发展缺乏载体和抓手,有效供给能力不足。大量关键装备、核心技术、高端产品还依赖进口,核心技术上长期受制于人,引领未来发展的科技储备不够。

政策性问题。在国家层面还缺乏规范军民融合的综合性法律。相关法规政策建设比较薄弱,难以对军民融合的主体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军法“民法”之间互不兼容、相互矛盾甚至冲突的问题也有存在,公司法、教育法、社会保障法等地方性法规中还缺乏与军民融合相关的内容。

总体看,目前我国的军民融合发展,还处在解决突出矛盾问题的“破冰期”。作出我国军民融合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的正确判断,有利于我们清醒认识现阶段军民融合面临的各种矛盾问题的根由所在,是科学确定军民融合战略途径的基础和前提。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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