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法的重要价值

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法的重要价值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就是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也被称作“好人法”, 在国外被叫做“好撒马利亚人法”。“好撒马利亚人法”是一些国家借鉴《新约圣经•路加福音》十章中的一个寓言制定的行善人保护法,用立法手段保护善意救助他人者,适用好撒马利亚人法来撤销死者家属对治疗者的法律起诉,从而鼓励善意救助伤病人士的高尚行为。

近年来,我国社会的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出现很多问题,并且通过数起案件的法律不当适用,引发了更大范围的影响。社会对善意救助者反遭诬陷反响强烈,甚至质疑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引导性。不少学者主张,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经验,对善意救助者从法律上、制度上给予更全面的保障,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弥合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的社会创伤。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稿都没有规定这一条款,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法的第一个条文。四审稿根据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意见,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第四稿,法律委员会听取代表意见作出了修改,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举证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但是还有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中“但书”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最后删除了重大过失不免除责任的内容,通过了现在的条文。

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唤起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也是该条文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所在。但该条文或存在的社会风险也值得引起我们重视。这就是,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将会造成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在原来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在救助中应当量力而行,避免出现损害被救助者这样的后果。对此,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当危险的发生。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