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礼为基 法律为盾:德法合治的历史经验(2)

德礼为基 法律为盾:德法合治的历史经验(2)

“以法护德”:实施法律的落脚点

在我国古代,“行德以礼”“由礼生法”,将德礼与法律紧密联系起来,施行法律的目的便是维护礼制、捍卫道德。一方面,国家直接通过刑罚来惩治道德问题。以唐律中的“十恶”为例,其中“恶逆”是指殴打、谋杀直系尊亲之行为,“不孝”“不睦”“内乱”的情节虽轻于“恶逆”,但也严重悖反家族伦常,“不义”是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不道”则是情节恶劣的杀人不法行为。律典把严重的失德行为直接上升为犯罪,并与常规犯罪予以区分,实施严格处罚。另一方面,遇到道德与法律或者礼与法之间的冲突时,国家会进行权衡与调整,以期法的实施始终维系道德观念。比如,北魏时期创立的“存留养亲”制度,规定犯死罪之人,若家中父母、祖父母无子孙赡养,则可免予死刑留养尊长。当然,不同层次的道德观念之间也会发生冲突,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德礼的柔性,在法律与道德、情理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平衡两者关系,兼顾秩序与和谐,这种理念对今天法律的制定实施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综上,古代的德治与法治,以德礼为基础,从道德出发,通过礼仪来实践道德,同时生成、改造法律,以取得强制执行力;以法律为后盾,维护道德的行为、惩罚失德的行为,保障德与礼的实施。以此构筑起“德法合治”的完备体系:德、礼、法既统一在道德观念之下,同时又在各自领域发挥着不同功用,德礼重内修、重教化,法律重纠违、重处罚,共同推动实现国家、社会以及个人自身的和谐治理。

透过古代“德法合治”的历史经验,我们能清晰地看到,法治决非只是移植和创造法律。相比之下,更为要紧的是,必须强化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而且这种道德必须以本土文化传统为基础。这里并不是主张原封不动地复原古代德法体系,也不是主张照搬古代礼治进行道德宣教,而应该着眼于这一治理模式的古为今用,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道德认同。同时,要推动道德入法,并通过提升立法、司法、执法技术,融情于法,用法治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完备的治理体系和完善治理规则,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明确指出,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充分汲取我国法文化传统的营养,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历史的必然抉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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